法院认为,李某朋友圈、抖音主页中所展示的涉案商品并无证据证明为假冒商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涉案商品系正品。李某在相关产品图片上标注“欧普S07开关”等字样系向消费者指示商品内容,该使用行为并无不当。但李某在抖音账号相关作品上标注欧普公司的相关商标及“专柜正品可开发票专业欧普照明批发工程”等字样,以及将朋友圈背景图设置为欧普公司的相关商标则与上述行为不同,这些行为并未与商品附着,且与标注带有专柜字样的行为均已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的合理界限,容易导致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欧普产品的经销商或专卖店,系对案涉相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