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支点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州支点公司承担。主要理由是: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徐州支点公司本身没有专利代理资格,其所述的"每年代理知识产权案件3000余件,在淮北、宿迁设置办事处,在徐州及周边有知名度"均没有证据证明。同时,一审判决认定"支点"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徐州支点公司主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应审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应直接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时,南京支点公司没有收到开庭传票,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