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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驰名的公众范围
在先商标如果只在相关公众中驰名而不是在一般公众中驰名,不能依反淡化法获得跨类保护。但其能否在“相关公众”的范围内获得反淡化保护,换句话说,如果在先商标只在相关公众中驰名,在后商标也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混淆的可能无法认定时,在先商标所有人能否基于淡化阻止在后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或使用?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商标淡化的行为类型
我国学者在论及商标淡化行为的种类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淡化行为分为弱化、丑化、退化三种。这三种类型实际上只是美国理论界和法院流行的划分方式。但即使在美国,对商标淡化究竟包括哪些行为类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也并不完全一致。分歧主要集中在丑化行为是否淡化的一种因而应受反淡化法规制。除此之.夕卜,也有个别法院认为淡化行为并不限于上述类型。而欧盟由于没有明确地使用淡化概念,因而也缺乏关于淡化行为类型的明确划分。
好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好听的名字往往能给人以深刻美好的印象。一个构思新颖、寓意高雅的商标,不仅有利于公众的记忆,而且容易引起公众的遐想和传播博得消费者的广泛认同和接纳。
初期利益商标混淆
初期利益混淆也称售前混淆(pre-saleconfusion),是指“消费者在搜索特定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时,却被竞争对手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所引诱,最终(在未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情况下)购买了竞争对手的
美国商标淡化法院司法实践概况
在第一部州反淡化法制定之前,美国法院即开始了运用淡化理论的探索。由于州反淡化法对于淡化的定义过于粗略,法院(包括学者)都在努力寻求淡化究竟是指什么东西,以及什么情况下才能判定在先商标的销售能力被在后商
商标丑化
所谓丑化,是指将他人驰名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声誉和形象会产生贬低、玷污、损毁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丑化他人商标,不管是戏谑、贬低或污损、毁誉,抑或曲解、诬蔑,都会对该商标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引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
地理商标涵盖的范围
产品命名冠之以地理名称或当地景象名称,产品实体由企业设计特定的包装和标签予以盛装和识别,赋予特定的意义,并由家庭和个人消费的产品,我们称之为包装型消费品的地理商标。
商标延伸的风险(2)
4.可能成功,但伤害到了原有商标形象。5.可能挤占了原商标产品的市场份额。6.可能削弱商标与产品类别的关联度。7.可能冲淡商标含义。8.可能弱化商标的核心价值。9.可能错过开发新商标的机会。
品牌商标扩张的概念
关于商标扩张(Brandstretching)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定义标准。我们综合比较国内外各家之言,选择了较为广义的商标扩张的概念,并基于这一概念展开内容。
单一商标策略
单一商标策略就是商标扩张时,多种产品使用同一商标。单一商标策略有利于企业形象的统一,特别是某一产品获得空前成功后,其他产品就会借助其商标很容易地被市场所接受,因此减少了营销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