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酒厂(以下称“当事人”)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黑竹镇,办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白酒制造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成品库房内存放成品“窖藏”白酒6箱,每箱6瓶(里面均盛装有酒);包装车间内存放有47箱“窖藏”包装箱(每箱内有6盒空“窖藏”包装盒)。执法人员经与品牌白酒企业提交的《关于“窖藏”包装外观鉴定对比报告》进行比对后,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窖藏”白酒以及未使用的“窖藏”包装盒与品牌白酒生产企业立体注册商标中体现的显著特征和设计风格相同,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仿冒产品。经查,本案货值金额共计6897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涉案产品进行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