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申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840941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26:40
- 摘要
【基本案情】张家申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8409414号“古开酒道”商标获得注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宣告该商标无效,张家申不服,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无效宣告该商标,驳回张家申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古开酒道”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
【基本案情】张家申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8409414号“古开酒道”商标获得注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宣告该商标无效,张家申不服,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无效宣告该商标,驳回张家申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古开酒道”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
在中国商标注册的众多类别中,第33类商标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类别主要涵盖了酒类、酒饮料以及含酒精的饮料等产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品牌开始重视商标注册的全面性和精细化,其中,“赋壶春”商标在注册过程中,也选择了第33类。
白酒行业的商标注册规定是可以委托正规的商标机构来代为办理,白酒商标注册类别属于第33类,其主要涉及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33类不包括尤其不包括医用饮料(第五类)和无酒精饮料(第三十二类)
例如,张三经营一家灯具厂,在商标分类第11类中灯具相关的商品上注册了“张记”商标。张三在经营灯具的过程中发现,插座产品存在一定的市场缺口,打算扩展插座类产品线。此时,张三应当提前在商标分类第9类插座相关的商品上进行商标布局与申请,而不是直接在插座相关商品上直接使用未注册的“张记”商标。否则,如果他人在插座相关商品上在先注册了相同的“张记”商标或近似的“张纪”等商标,恐怕难免会发生一场商标侵权纠纷。此外,由于电线、开关等周边商品均与灯具、插座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高度相关,张三也应当提前在电线、开关等商品上进行商标布局与申请,防止被他人抢注或先注。
我们分别讨论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产品上的两个注册商标与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的“五粮液”注册商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为在19类商品上存在防御性注册商标,以该部分注册商标起诉足以达成制止侵权,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故无需认定涉案第9类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商标注册和保护中,商标的分类是决定其所属行业和保护范围的关键因素。第33类商标是指属于酒精饮料和烈性酒的类别。本文将揭秘第33类商标的具体范围和明细。
商标注册的分类系统是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区分的,根据该系统,注册商标时需要按照35类商品和服务分类进行选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19类商品上存在防御性注册商标,以该部分注册商标起诉足以达成制止侵权,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故无需认定涉案第9类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笔者与一家在中国华南地区经营良好的港式餐饮公司的法务人员就其公司的主品牌扩大商标注册类别和商品、服务一事交流了很久。客户自己对《商标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于商标注册的基本事务已了然于胸。但是客户仍然非常疑惑地咨询说公司早先已经在与第43类餐饮服务具有密切关系的第29类、第30类、32类、第33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的防御性商标,但实际上诸件商标并无进行使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保住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规定“不得超出原经营商品或服务、原经营区域等原使用范围”,并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33条3款规定“针对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3、经答辩人查询,在第33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已经完成注册的包含“莱斯”的有效商标,依例应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