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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产品系白酒,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34:16
  • 摘要

    涉案酒厂(以下称“当事人”)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黑竹镇,办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白酒制造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成品库房内存放成品“窖藏”白酒6箱,每箱6瓶(里面均盛装有酒);包装车间内存放有47箱“窖藏”包装箱(每箱内有6盒空“窖藏”包装盒)。执法人员经与品牌白酒企业提交的《关于“窖藏”包装外观鉴定对比报告》进行比对后,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窖藏”白酒以及未使用的“窖藏”包装盒与品牌白酒生产企业立体注册商标中体现的显著特征和设计风格相同,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仿冒产品。经查,本案货值金额共计6897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涉案产品进行扣押。

  • 涉案酒厂(以下称“当事人”)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黑竹镇,办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白酒制造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成品库房内存放成品“窖藏”白酒6箱,每箱6瓶(里面均盛装有酒);包装车间内存放有47箱“窖藏”包装箱(每箱内有6盒空“窖藏”包装盒)。执法人员经与品牌白酒企业提交的《关于“窖藏”包装外观鉴定对比报告》进行比对后,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窖藏”白酒以及未使用的“窖藏”包装盒与品牌白酒生产企业立体注册商标中体现的显著特征和设计风格相同,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仿冒产品。经查,本案货值金额共计6897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涉案产品进行扣押。

    被诉侵权产品系白酒,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图
  • 混淆程度。被诉侵权产品系白酒,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立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经过商标注册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窖藏酒”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形状和图案,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窖藏酒”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万元。

  • 经查,2021年8月,当事人提供基酒及酒瓶酒盒等包装材料,委托某生产企业代加工“窖藏酒”,共计1267箱(6瓶/箱)。该“窖藏酒”所用酒瓶与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立体商标“”极为相似。“”立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经过商标注册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窖藏酒”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形状和图案,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窖藏酒”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万元。

  • 经典五粮液是2020年推出的一款超高端浓香型白酒,酒质在浓香型白酒里面属于天花板级别。包装采用经典”梅瓶“设计,瓶身商标以宫墙红为主缀以岁月流金立体字极具年代感。其酒体出自不间断生产652年的明初古窖池群,传统陶坛储存陈酿10年以上,酒体陈香浓郁、窖香幽雅,入口圆润舒适,回甘极其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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