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为“”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汽水。2018年11月2日,某厂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某厂将“”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某商贸公司使用,某商贸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2022年,某厂以某商贸公司自2021年1月2日开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给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赔付违约金。某商贸公司辩称,某厂近20年一直处于停产的状态,某商贸公司经授权使用商标后对涉案商标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培育,且某商贸公司于2021年也濒临倒闭,已提出协商解除许可合同。故同意解除合同及给付许可使用费,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