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根据卷烟行业代销与代加工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计税价格。3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与传统卷烟消费税规定相比,33号公告体现了财税主管机关对电子烟行业特点的关注与回应,使得电子烟的计税价格更加明确,最大程度上避免执行中产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