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李某、马某、吴某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获得烟草批发、零售等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烟草专卖品关系到众多公民的身心健康,为了牟利仍予以销售,该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以较重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王某、李某、马某、吴某2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对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