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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标官方著述: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商品类似的判断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7:56:46
  • 摘要

    伊顿公司以第13177459号“一顿EATDA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其第11422623号“EATO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57488号“EATONELECTRIC”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2021年11月2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假冒买商标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买商标官方著述: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商品类似的判断图
  • 在这方面我只想说虽然标志不同但汽车仍然是相同的汽车质量仍然是相同的质量所以买它。更重要的是即使它区分了高端和入门级它仍然是宝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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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案情简介】

  • 伊顿公司以第13177459号“一顿EATDA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其第11422623号“EATO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57488号“EATONELECTRIC”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原告广州恩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 【法律分析】

  • 该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一顿”及字母“EATDAN”组成,引证商标一为字母“EATON”,引证商标二为字母“EATONELECTRIC”。“ELECTRIC”通常被理解为“电;带电体”,使用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字母“EATON”。诉争商标的字母“EATDAN”与引证商标的字母“EATON”仅中间个别字母不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

  • 商标法上所说的混淆是商品来源的混淆,其并不要求达到商品混淆的程度,而只要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错误认知即可。该案中,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经营业务主要为提供电力、流体动力和机械动力,相关公众对引证商标权人的认知可以确定为主营集成电路、电导体等商品。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相似、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且与第三人建立了一定的紧密联系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对标有“一顿EATDAN”的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来源极有可能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第三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 可事实上,在未经姓名拥有者本人同意或许可的形况下,以他人人名作为商标买卖是对他人姓名权与名誉权的侵犯。同时,抢注知名人士姓名、笔名或是艺名并以此获取利益的行为不仅是对该知名人士的侵犯,也是对自身企业诚信名誉的伤害。如果继续放任这样的行为,将会助长直接利用他人流量直接“套现”的不良风气,干扰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这样的不良行为不可取,也必须要叫停。

  • (3)对于一个可靠的商标买卖平台,其上的商标越多越好。大量的商标意味着平台上有很多用户,这反映了平台能够获得用户的大量信任。同时,有更多的商标出售,所以买家会有更多的选择。

  • 动辄五洲十国、中土大陆、天下苍生之类大而浮夸的台词,参考《扶摇》和《择天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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