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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事宜交费具体标准及办法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0:08
  • 摘要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 【法律】

    办理商标事宜交费具体标准及办法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1月16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各地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核定后的标准,请报我局备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节选(1996年1月15日)

  • 一、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都应按规定交纳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后才视为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 二、为适应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次交纳商标规费国内国外实行统一价格标准。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交纳的商标规费,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不论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均不再退还上缴的费用O

  • 三、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填写相应种类的规费清单,同时,要求国内代理、涉外代理分别填写,一式二份报送商标局财务室。如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有关商标事宜,应当直接到商标局交纳所需费用,由商标局出具正式发票。

  •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业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目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I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2000元,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500元,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节选(1995年9月13日)

  • 一、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统一拟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向省级物价局提出申请。在报物价部门审批前,可召开所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的协调会,征求统一制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 二、为了便于各地制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商标代理业务参考项目及收费标准》,供你们确定商标代理项目及收费标准时参考。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商标代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三、各地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1995年7月1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你局《关于提高商标查询费标准的函》(商标函[1994]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商标查询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办理普通商标查询,应在五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商标查询费:

  • (一)查询中文商标每件60元;

  • (二)查询外文商标每件100元;

  • (三)查询图形商标每件120元;

  • 二、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应在二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查询费。

  • 三、商标查询单位和个人需特快传递、传真取得查询资料的,特快传递费、传真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计收。

  •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商标查询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29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 为贯彻落实1993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现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扩大商标注册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 1.受理集体商标注册,向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取集体商标注册费。

  • 2.受理证明商标注册,向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取证明商标注册费。

  • 3.受理商标异议,向商标异议人收取商标异议费。

  • 4.受理撤销商标申请,向申请人收取撤销商标费。

  • 5.受理认定驰名商标申请,向申请人收取驰名商标认定费。

  • 6.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向商标使用许可人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 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商标注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 1.对申请印制商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向认定的印制商标企业发放《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收取证书工本费。

  •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两年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注册证》进行一次验证,向持证者收取验证费。

  •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收取商标注册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收取商标注册管理费的,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商标注册管理费,应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五、商标注册管理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商标注册管理费,应按财政部财预字[1995]27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金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商标注册管理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收费入库情况,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商标注册管理经费。

  •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商标注册管理收费的预决算,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交纳商标注册费的通知》(1994年1月3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1992]字第53号《关于交纳商标规费具体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从1992年11月起凡申请商标注册,不管是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或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均已交纳了商标申请审查费。现商标核准注册的期限陆续已到,为了保证商标申请人能够及时交纳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请认真做好工作。

  • 一、凡1992年11月起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商标公告后,商标申请人应速按规定交纳商标注册费100元、印花税票费5元(计105元),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人交纳的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后,才发给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出具商标注册费、印花税票费的发票。

  • 二、凡1992年11月起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申请注册,应由商标代理组织统一交纳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在商标局账上有足够的预付款项。

  • 三、从1994年开始申请商标注册,凡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后,应交纳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

  • 四、国内交纳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时,请信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土路分理处,账号890110—37O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交纳商标规费的美元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410840。

  • 五、交纳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应通过银行信汇,在信汇证的汇款用途栏内应填写注册商标费。;

  • 此通知发到县.沙上,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组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交纳商标规费具体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了[1992]价费字325号《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现将依据该通知制定的商标规费交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都应按规定交纳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商标规费后才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 二、现仍实行核转制的地区,商标申请人应通过银行将应交纳的商标规费直接汇至商标局;已实行商标代理制的地区,由商标代理组织直接向商标局交纳商标规费。

  • 三、交纳商标规费,一律通过银行信汇。严禁用电汇或经邮电局寄汇商标规费。

  • 四、交纳商标规费,填写银行信汇凭证时必须写明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及申请人名称,具体写明商标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商标规费用途。商标申请人同汇款人名称必须完全一致,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并将此信汇凭证复印一份附在商标申请书上,一并报送商标局。凡填写不清或写错信汇凭证,商标规费无法查对的,由申请人自己负责。

  • 五、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按规定交纳商标注册申请费100元、审查费100元(计200元),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申请费、审查费后,即开具商标申请审查费发票,寄商标申请人作核销凭据。此项申请费、审查费不论该商标注册与否均不再退还。

  • 六、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后,商标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商标注册费100元,印花税票费5元(计105元),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人交纳的商标注册费、印花税票费后,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出具商标注册费、印花税票费发票。

  • 七、凡申请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其他注册事项、商标续展迟延、延期申请、商标评审、商标证明、商标查询均应按规定在申请的同时一次交纳该项全部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商标规费后出具商标规费发票。

  • 上述申请书件如因手续不齐或填写有误被商标局退回,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上报,如申请人不再继续上报其申请书件,商标局亦不再办理退款。

  • 八、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的应一次交纳该项全部商标规费(商标转让申请费、审查费、转让费,商标续展申请费、续展费)。核准注册的,商标局出具商标规费发票。未核准注册的商标转让,商标局收取转让商标申请费100元,转让商标审查费100元(计200元),开具商标转让申请审查费发票,并退回商标转让费100元;未核准商标续展注册的,商标局收取续展注册申请费100元并开具发票,退回续展费440元。

  • 九、地方工商局在办理核转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商标事宜时,应认真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汇出商标规费。凡核转报送商标申请及办理其他事项申请书件时,核转机关都应认真填写《上缴商标规费清单》,此清单应一式2份一并上报商标局财务室。商标局依此清单核对商标规费出具商标规费发票。

  • 十、商标代理组织在寄送代理申请书件时,应认真填写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上缴商标申请审查费清单》、《上缴转让变更等商标规费清单》、《上缴商标评审费清单》一式2份一并报送商标局财务室。

  • 十一、国内商标代理组织可预付一定的商标规费,预付款汇至商标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商标局依据代理人提交的商标业务规费清单逐项从中扣减,每月月底为代理组织出具已发生商标规费的发票。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及时掌握已发生商标代理业务费用的数额,保持一定的预付款余额。商标申请人交纳商标规费的发票一律由各商标代理组织出具。

  • 十二、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上缴商标规费的办法与国内商标代理组织相同,预付和交纳的商标规费一律用美元汇款。在报送代理申请书件时,应认真填写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上缴商标申请审查费清单》、《上缴转让变更等商标规费清单》、《上缴商标评审费清单》一式2份一并报送商标局财务室。

  • 十三、商标规费应按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上缴,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按规定的涉外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上缴。

  • 十四、国内商标规费,信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账号890110—37。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交纳商标规费的美元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410840。

  • 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此通知发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组织,并可向企业提供。

  • 填写信汇凭证规范式样(略——编者注)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1992年7月3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通知如下:

  • 一、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商标申请注册费。

  • 二、商标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

  • (一)申请费(指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二百元

  • (二)审查费(指商标注册审查、转让注册审查)二百元

  • (三)注册费(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二百元

  • (四)续展注册费八百八十元

  • (五)续展迟延费二百元

  • (六)评审费二百元

  • (七)延期申请费二百元

  • (八)变更费(指变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址费、变更其他注册事项费)二百元

  • (九)补发注册证费六百元

  • (十)证明费一百元

  • (十一)查询费五十元

  • 三、对境内企业减半计收。

  • 四、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1989]64号)执行。

  • 五、商标国际注册手续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7号《关于商标国际注册收取手续费的复函》执行。

  • 外国人查询商标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8号《关于对外国人查询商标收费的复函》执行。

  • 六、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991年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指定商标代理组织:为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和商标工作的需要,经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批准,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对现行的商标规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商标规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外国人、外国企业、台湾、港澳地区申请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的商标规费收费标准按当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折算交纳)。特此通知。

  • 附件: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略——编者注)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节选(1991年1月1日)

  • 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收取的商标申请费和注册费中,提出百分之三十用于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其余百分之七十,一部分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管理业务费,一部分上交中央财政。

  • 各省、市、自治区对所属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分配,由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定。

  • 二、商标管理业务费开支包括:

  • 1.印制费,指印制商标和商标业务用申请书、账簿、表册、卡片和档案袋等费用。

  • 2.资料费,指商标汇编和商标业务用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汇编,参考书刊编印、翻译和购置等费用。

  • 3.宣传费,指用于商标宣传书刊、资料、图片、公告等印制费及举办商标展览会等费用。

  • 4.设备购置费,指商标工作所需的专用档案柜、保险柜、油印机等设备购置费。

  • 5.其他费用,指以上未包括而且开展商标业务又必须的开支。如科研费、监督产品质量业务活动费等。

  • 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和拨给地方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年终结余留用。

  •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商标管理业务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俭使用,反对浪费,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 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商标注册费收入使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收缴商标规费的补充通知》(1990年10月16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从今年7月1日由我局直接收缴商标规费以来,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能够按照我局[(90)工商字137号]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办理,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汇款单上无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一栏只写“xx食品机械厂”、“X义肉联厂”等,汇出地点一栏也不具体,只写“南办东区”、“南四”或“x义信用社”等,无法确定是哪个地方、哪个申请人的汇款;汇款单、汇款单复印件字迹潦草或模糊无法辨认;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缴商标规费而未填写清单等等,给核对款项工作造成困难。

  • 为了解决收缴商标规费中存在的问题,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 1.银行信汇凭证上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及申请人名称,并注明商标规费用途和项目。

  • 2.信汇凭证上字迹不得潦草,复写或复印的必须清楚。

  • 3.银行信汇凭证、申请书及申请书上附的信汇凭证复印件的企业名称必须一致。

  • 4.不准用电汇商标规费,应通过银行信汇商标规费。

  • 5.除已批准转交商标规费的省、市外,一般地方工商局不得转交商标规费。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缴商标规费的,必须附3份清单,写明申请人名称、申请的商标、类别,以便记账进行登记。

  • 6.虽盖有商标局规费收讫章,但手续不齐,予以退回的商标申请书件,在申请人补齐手续,报送新的申请书件时,必须附送原申请书件。

  • 7.驳回商标重新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按规定信汇商标规费305元,该驳回商标的注册费及印花税245元我局将按规定退回原申请人。

  • 8.商标规费应按“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汇款(见附件),1990年7月1日前应交的商标规费,请信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土路分理处,账号890560—92;7月1日后的信汇至我局,账号890110—37。

  • 此通知发布前,各地有不符合通知规定汇了款的,请来信说明情况,以便尽快核查。如不按通知规定的办,视为手续不齐备,我局将退回其规费或申请书。

  • 请你们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29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或电话请示,在颁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时,是否可以收取工本费。现答复如下:

  •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这笔费用从商标规费中统一开支,各地在颁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1990年5月11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国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应当缴纳商标规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后,才视为该项申请手续齐备,予以受理。为了正常开展商标工作,理顺商标规费缴纳办法,决定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收商标规费为商标局直接收缴。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 一、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同时,应通过银行将商标规费直接汇至商标局。在一个月内商标局收不到商标规费者,视为手续不齐备,其申请不予受理。

  • 二、申请人填写汇款单时必须做到商标申请人同汇款人名称完全一致,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并将此单据复印一份附在申请书上,一并送商标局。

  • 三、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被核驳,商标局在下发核驳通知书的同时,将注册费退汇申请人(申请费不退)。

  • 四、商标局收到通过银行汇来的商标规费后,根据审查结果,给申请人开出上缴商标规费收据。

  • 五、按照上述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行一级核转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代缴商标规费。每次核转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同时应如数代缴商标规费。

  • 六、商标规费的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仍分别按现行标准和(81)工商总字第101号文件执行。下拨的30%商标规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半年统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执行〈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4月23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执行《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86)工商13号文]以来,各地遇到一些问题,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参照执行。

  • 一、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前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未予注册的,仍按原规定收取其注册商标申请费20元,将注册费80元退给申请人。该申请人在1986年3月1日以后,将原商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注册的,视为新商标注册申请,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申请费和注册费。

  • 二、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前因申请手续不齐,被商标局退回而不予受理的,应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费20元、注册费80元全部退给申请人。该申请人在1986年3月1日以后,将申请手续补齐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申请费和注册费。

  • 三、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前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但经复审又准予注册的,即使复审在1986年3月1日以后进行,也应按调整前的收费标准收取申请费和注册费。但对1986年3月1日以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必须按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延期申请的,应当收取延期申请费。

  • 四、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后申请注册商标的,如已按调整前的收费标准收费,应由接受申请书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申请人,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补交申请费和注册费。

  • 五、评审费、延期申请费和证明费汇款时收款单位均填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可。但必须分别注明汇款用途(或“评审委员会评审费”、“评审委员会延期申请费”,或“商标局证明费开户行: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账号890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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