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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主体选择“使用许可”出资,理论上是否会与公司法律制度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29:44
  • 摘要

    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定价后可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此后,无形资产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直接用于投融资,最高出资比例可达70%。

  • 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定价后可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此后,无形资产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直接用于投融资,最高出资比例可达70%。

    知识产权主体选择“使用许可”出资,理论上是否会与公司法律制度图
  • 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但是,如果商标权人自己将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则不仅使法律授予的权利虚置,商标的价值无从实现,而且阻碍了他人的使用,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

  • 如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体选择“使用许可”出资,理论上是否会与公司法律制度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相冲突,这种冲突能否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解决,实践中是否会面临很大的风险甚至难以操作?拟设立的公司必须证明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合法性,并以外在形式排除他人的不当使用权。这种外部表达只能注册或备案。通过工商局注册和转让商标权相对简单。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专利或商标注册制度。投资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于没有先例可循,此类申请往往面临失败的风险。

  • 先使用权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在他人注册前,该商标已实际使用并持续一定时间。(2)在他人商标注册前,先使用的商标已在市场上产生一定影响,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3)继续使用的范围应限于原使用商品上。(4)继续使用必须基于善意。

  • 如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选择“使用许可”出资,理论上是否会与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注册资本条款相冲突,这种冲突能否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解决,实践中是否会面临很大的风险甚至难以操作?拟设立的公司必须证明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合法性,排除他人以外在形式不正当使用的权利。此外部表达式只能注册或备案。通过工商局注册和转让商标权相对简单。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专利或商标注册制度。投资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于没有先例可循,这类应用往往面临失败的风险。

  • 第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稳定的,商标权的价值与商标的使用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密切相关。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与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市场变化密切相关。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一旦价值发生波动,则低于其投入股份时的评估价值,这也违背了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

  • 专利使用权是指用人单位基于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享有的使用专利的权利。实践中,对于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专利使用权具有资本的属性,其本质也是一种商品,属于出资人的财产权,如果符合可评估性和价值的要求,可以作为出资。反对者认为,专利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且由于专利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会因市场波动导致价格失衡,从而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认为专利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财产。

  •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商标权的价值与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状况息息相关,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的价值与新技术的开发运用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关系密切,一旦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价值波动致使低于其出资入股时的评估价值,则亦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

  •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是否在理论上会与公司法律制度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是否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予以解决,是否在实务操作中面临巨大的风险更甚至难以操作。拟成立的公司必须以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证明其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合法性以及排除其他人的不当使用权利。这种外在的表现方式,只能是出资登记或备案。通过工商局对商标权进行登记转让相较而言是比较简单的,目前在我国没有专利或商标用益出资的具体登记制度,投资者可以其个人的名义向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且这种申请也往往会因没有先例可循面临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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