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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式商标法的再审及诉讼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32
  • 摘要

    第五十七条对于确定了的撤销决定及确定审决,当事人或者参加人可请求再审。第五十八条审判的请求人及被请求人共谋以具有损害第三人的权利或者利益为目的进行审决时,该第三人可以对该确定审决请求再审。

  • (再审的请求)

    日本式商标法的再审及诉讼图
  • 第五十七条对于确定了的撤销决定及确定审决,当事人或者参加人可请求再审。

  • 2民事诉讼法(平成八年法律第一百零九号)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和第三百三十九条(再审的事由)的规定,准用于前项的再审请求。

  • 第五十八条审判的请求人及被请求人共谋以具有损害第三人的权利或者利益为目的进行审决时,该第三人可以对该确定审决请求再审。

  • 2前项的再审必须将该请求人及被请求人作为共同被请求人进行请求。

  • (因再审恢复的商标权效力的限制)

  • 第五十九条属于撤销或者无效的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因再审恢复时,商标权的效力不及于下列行为:

  • 一在该撤销决定或者审决确定后再审请求注册前,在该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内该注册商标的善意使用;

  • 二在该撤销决定或者审决确定后再审的请求注册前,善意进行第三十七条各号所列行为。

  • 第六十条属于撤销或者归于无效的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因再审恢复的,或者在对有应拒绝为趣旨的审决的商标注册申请,因再审有商标权设定注册时在该撤销决定或者审决确定后再审请求注册前,善意地在日本国内于该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或者与它们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该注册商标或者与它近似商标的使用的结果,在再审请求注册之际,该商标作为表示属于自己业务的商品或者服务在需要者之间广泛认知时,该人继续在该商品或者服务内进行使用该商标的情形,在该商品或者服务内有进行该商标使用的权利。即使承继该业务的人也同样。

  • 2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准用于前项的情形。

  • (审判规定的准用)

  • 第六十条之二在第四十三条之三、第四十三条之五到第四十三条之九、第四十三条之十到第四十三条之十三、于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准用专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六条和于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准用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准用于对确定后的撤销决定的再审。

  • 2第五十五条之二的规定准用于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审判确定审决的再审。

  • 3第五十六条之二的规定准用对于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审判确定审决的再审。

  • 专利法的准用)

  • 第六十条专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再审的请求期间)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五项(审判规定等的准用)的规定准用于再审。在这种情形,同条第三项中“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二第一项”换为“商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五十三条之二”。

  • (外观设计法的准用)

  • 第六十二条外观设计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审判规定的准用)的规定,准用对于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审判确定审决的再审。

  • 2外观设计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准用于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审判确定审决的再审。

  • (对审决等的诉讼)

  • 第六十三条对于撤销决定或者审决的诉讼,根据在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三项(含于第六十条之二第二项准用的情形。)准用第十六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对于驳回决定的诉讼及注册异议申请书或者审判或者再审请求书的驳回决定的诉讼,东京高等法院作为专属管辖。

  • 2专利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项到第六项(起诉期间等)及第一百七十九条到第一百八十条(被告资格、起诉通知、审决或者决定的撤销及判决正本的送达)的规定,准用于前项的诉讼。在这种情形,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有“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二第一项”替换为“商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五十三条之二”。

  • (不服申请和诉讼的关系)

  • 第六十三条之二专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二(不服申请和诉讼的关系)的规定准用于在本法或者根据本法的命令规定的处分(除规定于第七十七条第七项的处分外)的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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