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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范围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1:59:48
  • 摘要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或称版权)两大类。然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或称版权)两大类。然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知识产权的范围图
  • 根据我国1980年3月加入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权利。

  • 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东京大会上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前者包括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权、Know-how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软件权;后者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

  • 根据1995年1月1日生效的《TRIPs协议》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六种,即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此外,我国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分别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商号,主要是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加以规范;对商品装潢、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原产地标志等,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范;对商业秘密,则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条例》加以规范;植物新品种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加以规范;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由《反垄断法》予以规范。

  • 尽管识别性商业标志是否属于智力成果以及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学界仍有一定的争议,但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普遍认可,识别性商业标志系智力成果并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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