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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马扎子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15:50
  • 摘要

    近日,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马扎子”)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扎子老火锅店(以下简称“威海马扎子”)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被告威海马扎子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威海马扎子需停止商标使用,并赔偿青岛马扎子经济损失12000元。

  • 近日,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马扎子”)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扎子老火锅店(以下简称“威海马扎子”)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被告威海马扎子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威海马扎子需停止商标使用,并赔偿青岛马扎子经济损失12000元。

    青岛马扎子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图
  • 在“马扎子”之争中,青岛马扎子胜诉在涉案商标是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被告威海方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被告从事的火锅与原告烤肉都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属于相同类似服务。

  • 在“马扎子”之争中,青岛马扎子胜诉在涉案商标是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被告威海方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被告从事的火锅与原告烤肉都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属于相同类似服务。  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如权利人认为商标系被他人恶意抢注,或者对该注册商标有异议,可以按照商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

  • 青岛马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九矿已成功注册多个“马扎子烤肉”“马扎子”商标,并授权公司进行商标维权,且此前曾诉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M马扎子烧烤店侵权,同样获赔12000元。

  • 近日,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扎子老火锅店,据公开判决书显示,威海方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青岛方经济损失12000元。

  • 此案件中,青岛马扎子公司胜诉的依据是涉案商标是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被告从事的火锅与原告烤肉都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属于相同类似服务。而且,被告使用涉案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属于合理描述范畴。

  • 威海马扎子辩称,“马扎子”“马扎”是多地区常用的坐具,并非青岛马扎子公司的独创词。“马扎子火锅”意为“坐着马扎吃火锅”,威海马扎子在店铺中布置马扎为坐具,符合风俗习惯,并非学习青岛马扎子公司的经营模式,未侵犯涉案商标权;威海马扎子虽然从事餐饮服务,但经营的是老北京铜锅涮肉,与青岛马扎子经营的烤肉在经营范围、装修风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 近日,随着二审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的公布,青岛崂山矿泉水'>矿泉水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崂矿”)和青岛崂矿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崂矿健康”)持续一年多的“崂山”商标之战落下帷幕。

  • 近日,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扎子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让一场关于“马扎子”的商标权纠纷走进网友们的视野,对此有网友评论:明天把板凳(商标)注册了......

  • 文书显示,原告青岛马扎子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马扎子烤肉”“马扎子”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被告威海马扎子火锅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马扎子老火锅”店铺以及美团、大众点评上使用“马扎子”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 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孔中亮律师告诉记者,“商标的本质在于区别开公众市场上的其他商品,使商品具有显著特征。公众物品在不违反《商标法》中规定的不能注册成为商标或不能获得注册商标的情形,方可注册。”

  • 被告威海老火锅店辩称,“马扎子”“马扎”是多地区常用坐具,非原告青岛马扎子公司独创词。“马扎子火锅”意为“坐着马扎吃火锅”,被告在其店铺中以马扎代替凳子的设计,符合风俗习惯,并非学习青岛马扎子公司的经营模式,未侵犯涉案商标权。威海马扎子虽然从事餐饮服务,但经营的是老北京铜锅涮肉,与青岛马扎子经营的烤肉在经营范围、装修风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 三、“崂山半岛”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四、青岛食品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崂山半岛”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给消费者及整个市场秩序带来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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