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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n大秘诀”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的常见形式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2:57
  • 摘要

    (一)网站、朋友圈、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信息;(二)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电子签名数据等身份识别信息;(四)网络销售记录、销售量等交易信息;(五)网页、网页快照、域名、数码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六)网络检索结果、搜索引擎记录、网页访问量、网络点击量等统计信息。

  • 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方面,去年以镇江香醋和镇江金山翠芽地理标志为重点开展工作。通过组织开展春节期间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整治、春茶市场地理标志专项整治以及地理标志换标后使用情况检查,对部分企业存在的台账管理信息不健全、标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现场提出了整改建议。今年,以镇江香醋地理标志为抓手,探索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管的双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授权企业的管理,促进镇江特色品牌经济健康发展。

    商标的“n大秘诀”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的常见形式图
  •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前提,这一点对应到显著性在立体商标核准注册中的意义是一致的。商品自身形状立体标志或者商品外包装容器立体标志在设计初期体现了技术功能需求和设计美感需求,除了有效展露商品功能和作用的同时,还能以自身美感激发广大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其设计初衷并不一定是为了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在司法机关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似时,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从外观设计的全部要素来认定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如果没有显著特征,则认定两个外观设计就是近似的。由此看出,立体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和外观设计新颖性的显著特征的认定标准具有极大的相似性。立体标志的主体为商品的常规形状或包装方式,但是在该立体标志上可能会镶嵌或者粘贴某些经过特定设计的外观图案,那么该立体标志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就具有较大的争议。在商标审查及后续的诉讼实践中,往往会由于申请的立体商标中的某一部分可以使广大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从而认定整体具有显著性。这显然并不合理。正确的态度应当是不将具有识别能力的相关平面商标、图案logo等纳入考量范围,剔除此类具有极强指示性的判断来看,是否仍然能够将该立体形状与商品的来源相联系。

  • 本指引所称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一)网站、朋友圈、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信息;

  • (二)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 (三)用户注册信息、电子签名数据等身份识别信息;

  • (四)网络销售记录、销售量等交易信息;

  • (五)网页、网页快照、域名、数码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六)网络检索结果、搜索引擎记录、网页访问量、网络点击量等统计信息。

  • 【简明释义】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复杂,且随着科技发展可能不断地发生变化。关于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但没有进一步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为便于实践操作,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时参考了2016年9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类型化归纳,将电子数据分为五类。

  • 本条在已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商标评审实践,进一步将电子数据的常见形式归纳为六类:

  • (1)平台内容信息。除网站、朋友圈、公众号外,博客、微博客、贴吧、网盘、网页百科、在线词典、网络论坛、网购店铺、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新闻平台、数据分析平台、在线公示平台、搜索平台、娱乐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信息都可以纳入其中。

  • (2)应用通讯信息。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较为传统的通讯信息,微信消息、QQ消息等即时通信信息,微信群、QQ群等通讯群组的信息。

  • (3)身份识别信息。身份识别信息通常存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服务商,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本条第三项所称的身份识别信息是以电子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诸如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签名、登陆日志等。

  • (4)电子交易信息。本条款系针对商标评审实践所涉及的电子交易信息而增设。电子交易信息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中形成的交易金额、交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单据等信息,包括网络销售记录、电子转账记录、财务账簿、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进出货单据、商品销售量、商品流通数据等信息。

  • (5)电子文件。除了网页、网页快照、域名、数码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公文、档案、证照、合同、条码、年报、招股说明书都可纳入电子文件的范畴。

  • (6)电子统计信息。本条款系针对商标评审实践所涉及的电子统计信息而增设。电子统计信息是指在数据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时产生的历史记录、检索结果和统计数据等信息。搜索引擎记录等属于历史记录,专业数据库检索结果、数字图书馆查询结果、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等属于网络检索结果,网页访问量、网络点击量、下载量、活跃用户量、视频播放量等属于统计数据。

  • 这是一种不完全列举法,各项所列举均为实践中常见的电子数据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电子文件,也应当纳入本指引所称电子数据的范围。

  • 声音商标的基本特点。从声音商标的概念来看,消费者通过声音标志可直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在大多数文章和相关作品中,声音商标可由不同的声音元素组成,其定义和分类也不尽相同。乐理角度可将声音商标分为音乐商标和非音乐声音商标。音乐商标指人们按照一定的规则创作的音乐或旋律,并用乐谱或音符来表达。比如我们所熟悉的央视新闻联播的“开头曲”,启动WINDOWS电脑时的音乐等,它是一种由固定音符组成的音乐,可以用音乐来描述。非音乐声音商标通常是指不规则、杂乱、难以用乐谱反映的音符,一般是指自然界固有的声音和物体本身的声音,这些声音不能用五线谱来描述,如机械运转声、狮吼声等。声音总是需要用载体或媒介来传播,因此声音商标就有如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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