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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地域性是商标制度的重要原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00:37
  • 摘要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商标制度的重要原则图
  • 商标的独占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

  • 商标具有地域性是商标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多边或双边协定之规定,否则商标权的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商标权只能根据各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而存在,商标权的地域性从根本上是由商标法的地域性决定的[2]。因此,在美国境内依据美国商标法律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受中国法律保护,除非将该商标依中国商标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依国际条约、互惠原则的规定,该商标才会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 在先使用也不能超出原有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如果主张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在先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不一致,或超出了之前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则不属于在原有使用范围内使用,此时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

  • 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 商标权的地域性意味着,在国内商标获得注册,仅受国内法律保护,并不代表在其他国家也受到法律保护。商标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在目标国获得注册,这就是商标国际注册。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就是抢注者利用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

  • 在后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只能限于原有经营地域范围或在先使用商标的影响力或已积累商誉所涵盖的地域范围,不应在该地域范围之外扩张使用注册商标,在原实体店铺影响范围之外的地域新设店铺或者拓展到互联网'>互联网环境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恶意使用,超出原有使用范围,不属于在先使用抗辩的范畴。从实体店拓展到电商平台是否一定属于超出原使用范围,需要以“商誉所及的范围”作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在先使用往往不受地域限制,在举证证明“有一定影响”时应尽可能证明其在先使用的效果已经及于全国范围。

  • 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多出现在中国省、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性法规中出现。

  • 商标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后者以在先注册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同时,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实践中出现了利用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差异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将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国家(甲国)已经获得保护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在采取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乙国)进行注册,并禁止甲国的原使用人在乙国继续使用。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 1、虽然争议商标“XPEL”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XPEL”在字母组成及呼叫上相近,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皮革保护剂(抛光剂)、清洁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类研磨剂、香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17类非包装用再生纤维片、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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