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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两家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46:40
  • 摘要

    ”商标。上述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原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查获了一批涉嫌侵犯“茅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贵州茅台”系列白酒作出辨认,结论为96瓶白酒属假冒商品。商标执法部门仅根据上述辨认意见,认定当事人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假冒“贵州茅台”白酒,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商标。上述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原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查获了一批涉嫌侵犯“茅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贵州茅台”系列白酒作出辨认,结论为96瓶白酒属假冒商品。商标执法部门仅根据上述辨认意见,认定当事人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假冒“贵州茅台”白酒,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两家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图
  • 凰岗商标是根据类别注册的,目前我持有白酒、食品和方便食品'>方便食品商标。也就是三个商标,涵盖三个大类。我希望三个企业分别持有“凰岗”商标,因为一个人很难把凰岗酒类、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食品商标等三个商标运营好的。比如,生产销售“凰岗”牌白酒,需要大笔资金投入的。

  • 泸州老窖指出,2021年9月公司发现听花酒业未经许可擅自在某搜索引擎的推广服务中将“国窖”作为关键词为其新品“听花酒”作商业推广,该新品定位高端白酒,分为浓香型与酱香型两种。听花酒业不正当地借助泸州老窖商标高知名度及“国窖1573”产品在白酒高端市场的竞争优势,吸引网络用户点击其广告以增加浏览、交易机会,侵害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以上3名被告人购进低价白酒灌装成高档白酒或委托他人灌装成高档白酒,虽未销售即案发,但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商标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大连两家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对两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共扣押涉嫌商标侵权的飞天茅台、五粮液等的假冒白酒71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的购销凭证。经查,当事人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涉案白酒,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经权利人鉴定,涉案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白酒71瓶并分别罚款50644元和58794元的决定。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齐芳芳

  •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两家烟酒店涉嫌存在销售假冒“五粮液”、“国窖”等知名酒类,经厂家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商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随后,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酒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近日,江阴工商局临港新城分局在利港镇某副食店查获了356瓶贵州液白酒。该分局工商人员在食品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李某经营的副食店中有2余箱356瓶贵州液白酒,瓶贴上印有酒都、圆形红蓝色商标、QS标志、贵州茅台镇天华酒业公司等内容,而纸箱上却标注贵州茅台镇天华酒厂,当时当事人未能向工商人员该酒商的证照及产品检测报告。经查实,李某经销的该批共42箱瓶贵州液白酒是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天华酒厂江阴事处工作人员屈某处购进的,瓶贴上的圆形红蓝色商标与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在同一类商品白酒上的商标相同,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同时瓶贴上标注的贵州茅台镇天华酒业公司并不存在,是伪造的厂名。

  • 4人分工合作,赵某负责采买原料,并将灌装后的假冒白酒通过名酒专卖店和网店等途径销售;其余3人负责灌装、贴商标和防伪标识、打包等工作,每灌装一瓶酒可获得20元至50元不等的报酬。

  • 经调查,当事人曾某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擅自采购白酒、酒瓶、标签、包材等原材料,生产、销售侵犯洋河、牛栏山、扳倒井、趵突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低价销往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

  • 综上分析,当事人购进销售非商标注册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白酒,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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