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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商标因其特性相比于传统商标更容易具有显著性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45:53
  • 摘要

    动态商标因其特性相比于传统商标更容易具有显著性。在非传统商标中,动态商标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因为与声音、气味、味觉和触觉商标相比,它属于可视性标志,与颜色商标相比,其不存在“耗尽”的争议。

  • 动态商标因其特性相比于传统商标更容易具有显著性。在非传统商标中,动态商标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因为与声音、气味、味觉和触觉商标相比,它属于可视性标志,与颜色商标相比,其不存在“耗尽”的争议。

    动态商标因其特性相比于传统商标更容易具有显著性图
  • 综上所述,动态商标在显著性认定上存在天然优势,但也存在实践经验不足和因个性化、偶然性等特征使得显著性认定很难形成一个大致的惯例等障碍。对此应当在动态商标申请时根据其提交的文件以及动态商标的特征作为综合考量因素,其中应当重点考量的因素包括:通过动态商标运动说明判断几份关键帧的静止图像颜色和形态构成与产品核心标志是否存在联系以及联系深浅;动态商标的运动的方式以及幅度以及运动周期;结合动态商标应用行业情况排除申请注册的动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存在商标法明确不予注册的要素。

  • 顾名思义,动态连续性是指动态商标应当是由一系列连续的相关形象或图像所组成。这里可以将这一段连续动画分解成静止的关键帧画面,在规范动态商标申请注册文件时可以适当借鉴专利法中对于带有用户图形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申请文件要求。当然动态商标对于其动态运动的效果在判断其显著性时应当纳入考量范围,明显不满足动态性要求的标志不应当作为动态商标进行注册。

  • 德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定义也是采取了一种比较包容的定义方式,但是其特殊之处在于定义的前半段强调商标显著性与区别性,在定义后半段采用的是: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商标、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10]德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定义并未限制非传统商标中的动态商标,从此看来满足显著性等其他申请要件(包括书面形式提供图示)的动态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 第三,不应当过分强调传统商标与非传统商标。传统与非传统商标的划分是在特定宏观环境和技术相对落后的时代下,立法者在充分考虑其所处时代的技术水平和消费方式,以及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和相应法律规范保护能力,在可操作性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动态划分。当时过境迁,非传统商标在司法实践和商业运作中逐渐系统化和规范化后,强调两者界限则会影响甚至妨碍新的商标要素融入商标法保护体系之中,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背离商标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只要该特定的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且对其进行商标法保护并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获准其注册为商标,而不应囿于其具体的表现形态。

  • 部分学者认为动态商标特性还包括超越可视性和数字型,但其实将这两个特性归为动态商标的特性则显得多此一举。可视性是商标能够被视觉感知的属性。强调超越可视性是因为TRIPs协议对商标可视性为倡议性要求,但动态商标虽是非传统商标但其本身具有可视性,这一特性并非是源于动态商标本身属性。数字性则表示动态商标需要借助电子视频方式予以表达,动态商标的使用必然要借助数字传输,也正是因为5G等信息技术的成熟才使动态商标开始具备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不用将数字性作为动态商标特性进行重复强调。

  • 美国、英国等国家已经开始适应动态商标的应用并开始保护和规范动态商标的使用,中国自颁布《商标法》起已有三十余年,在借鉴外国商标法律制度和国际条约规则下,结合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国内商标法律制度,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如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更应当顺应国际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发展包括动态商标在内的非传统商标的理论和审查能力,为动态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做好较为充分的准备。

  • 从消费者需求来看,无论是动态商标还是声音商标等其他非传统商标都能以更高的个性化和新鲜感给消费者更好的消费需求和消费体验。动态商标通过感官营销使消费者在获得更好的产品或服务体验同时不易产生抵触宣传广告'>广告的抵触情绪。动态商标更容易在起到识别作用的同时也引发消费者的的欲望并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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