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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孟买HC关于《商标法》第29(4)和29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25:42
  • 摘要

    尽管第一部分关注此争端的背景,但本篇文章主要讨论了全职法官的推理,并分析了其法学影响。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以次充好,对品牌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搅乱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孟买HC关于《商标法》第29(4)和29图
  •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8条规定: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凡是超出认定范围或者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案件、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 尽管第一部分关注此争端的背景,但本篇文章主要讨论了全职法官的推理,并分析了其法学影响。

  • 法院的举行

  • 法院认为,第(4)和(5)款中使用的通俗语言回答了眼前的问题。据指出,第29(4)条使用了第29(5)条中没有的“在贸易过程中”和“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相反,在第29条第(4)款中没有“作为他的商标名称或他的商标名称的一部分,或者他的商业名称或他的商业名称的一部分,”。法院使用这种语言上的差异来裁定,第29条第4款显然适用于“商标诉商标”的情况,而第29条第5款适用于“商标诉商标/商号/公司/企业名称”的情况。

  • 法院驳回了一个事实,即“商标”的定义包括“名称”,在本案中很重要。此外,法院认为,如果将29(4)适用于不满足29(5)第二条件的那些案件,则在29(4)中特别纳入了“在商品和服务”将变得多余。为了明确起见,第29条第(5)款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条件分别是商标名称/商号的使用以及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的使用。

  • 为了得出这个结论,法院依据了2009'>2009年最高法院VijayNarayanThatte诉马哈拉施特拉邦案的裁决,并裁定,当法规的语言明确时,必须采用字面解释规则;只有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人们才能背离这一规则。法院指出,由于没有歧义,因此不能将商标作为商号/公司名称的使用读入第29(4)节,因为这与其明确含义相反。法院进一步驳回了帕特尔法官关于第29(8)条的意见,指出该款与第(4)和(5)款的解释无关。

  • 法院还提到了第29节的目的和理由,以及由拉吉亚·萨卜哈(RajayaSabha)任命的议会工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1993年《商标法案》第八次报告,并认为两者均与他们的立场相符。。

  • 彭博金融诉PrafullSaklecha

  • 在此案中,原告依据2013年德里高等法院('DHC')的这一裁决。已提起侵权诉讼,以防止被告违反“原告”商标在房地产业务中使用的商标,该商标已在广播服务中注册。DHC观察到,在同时满足第29条第(5)款的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它将作为“无过失”条款发挥作用(或在两个要素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提供更高程度的保护),并且必须遵循强制令。但是,这里的DHC与Raymond的决定背道而驰,并认为在未满足第29(5)条第二项要求的情况下,不能说对注册商标没有任何保护。

  • DHC注意到,如果将注册商标用作公司名称但用于不同商品,则立法机关不可能不打算提供任何补救措施。DHC区分了Raymond命令,指出孟买高等法院没有机会考虑第29(1)至(4)条和第29(5)条之间的重要区别点:第29(5)条不要求注册所有人显示出混淆的可能性。因此,DHC认为有可能统一第29条第4款和第29条第5款的规定,而不必使任何条文变得无用。卫生部提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满足其中提到的所有条件,原告将被允许根据29(4)寻求保护。

  • 孟买高等法院全体法官不同意上述判决,并重申,仅当在与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过程中使用商标时,第29(4)条才适用。商标已注册。

  • 帕特尔大法官提出的问题

  • 帕特尔大法官在2016年4月的命令中提出了四个问题供确定。根据以上列举的意见,法院作出以下答复:(1)当将注册商标用作异类商品的公司名称或商号时,不存在侵权诉讼理由。(2)第29(1),29(2)和29(4)节的权限不包括此类使用,并且这些节仅限于使用商标“作为商标”,即“贸易商标”的意义。(3)第29(4)和29(5)条在单独且互斥的领域内运作。(4)关于雷蒙德裁决的正确性,法院指出,这个问题不需要单独回答。然后,全体法官回答了所提问题,将诉讼退还给独任法官。

  • 结论

  • 这份完整基准裁定奠定了看似危险的先例,可能会成为商标侵权的漏洞。正如Patel法官在2016年4月的命令中所强调的那样,如果该商标的商标用于异类商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则该所有权将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德里高等法院的彭博法令写得很好,我认为,该法院没有给出足够充分的理由来驳斥DHC的理由。

  • 不幸的是,这一举动现在将作为先例,但如果再次提出这个问题来确定,那么接下来的辩论将是非常有趣的。

  • 很多客户希望自己的公司名称能被注册为商标。但是往往公司名称能注册下来,商标名称却很难注册下来。这是因为公司核名是地区划分,一般是地名开头比如某某省,某某市有限公司,不同地区可以使用相同的字号名称,而商标则不同,是全国范围内进行审查,一个商标名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只有一个申请主体能注册成功。

  • 1.商标自身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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