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种买商标思维买商标秘密:恶意攀附知名电影“绿灯侠”商标被无效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7:51:33
- 摘要
据“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12月7日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绿灯侠”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时新灯具厂注册的第10995845号“绿灯侠”商标损害了他人就《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加强商标保护,鼓励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及商标犯罪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商标法》中提到的近似商标称为联合商标。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持有人在同一类别内注册与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相似的商标以防止他人在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申请类似商标。
众所周知商标买卖申请没有快速获得证书的捷径那么如果场时机在风口转瞬即逝呢?老板们会想迅速从别人那里转让一个商标。同样一些老板年纪大了就持有高质量的商标但企业管理不善面临关闭也会考虑出售企业的无形资产即转让手中的商标。以上是转让和接管商标的常见场景。今天小边将讨论商标销售过程中的常规和陷阱我希望老板无论是转让还是接管都要注意~
来源:界面新闻
据“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12月7日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绿灯侠”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时新灯具厂注册的第10995845号“绿灯侠”商标损害了他人就《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电影《绿灯侠》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且票房收益较高,观影群体较广,多家媒体对其进行了宣传报道,“绿灯侠”作为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已形成较高知名度。
诉争商标“绿灯侠”与该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绿灯侠”标识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泡、电灯、灯”等商品与《绿灯侠》电影作品中的主要道具“提灯”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考虑到《绿灯侠》电影作品的知名度、诉争商标标识与《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的近似程度、原告同时申请注册有“绿灯侠”对应的英文“GreenLantern”商标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有搭便车的故意。
虽然《绿灯侠》电影的制作方是华纳兄弟娱乐公司,但考虑到《绿灯侠》电影系经DC公司许可、由DC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绿灯侠》改编而来,且DC公司亦系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DC公司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相关权利。
综上,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他人就《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2001'>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近年来,商标买卖平台对第三方商标买卖来说可谓是相当重要的,但是现在想要选择一家靠谱且专业的第三方商标买卖平台是不太容易的。选择一家不靠谱的商标买卖平台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使用、且对企业的权益没有得到任何保障。
(3)仲裁协议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