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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尿了商标秘密:动态商标的基本特征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0:42
  • 摘要

    可视性是商标能够被视觉感知的属性。TRIPs协议第15条商标可保护的客体具有相当的包容度,规定成员国可以要求将“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 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关系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只有加强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才能规范商标标识的印制行为,制止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商标专用权。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未经批准擅自承接商标标识印制业务,甚至非法印制、销售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标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名优企业的经济利益。为此,我国于1983年颁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1985年发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发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吓尿了商标秘密:动态商标的基本特征图
  • 品牌在发展过程中,其内涵依据商标的规则得以确立,但又不能等同于商标;品牌运行没有商标的支撑不行,但仅仅依靠商标也不行。这样就形成了品牌运行中的矛盾体,在这个矛盾体中,品牌需要从商标中独立出来,并被赋予更加丰富的内涵。这就是品牌的综合体效应,其综合的内涵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来源:知识产权

  • 作者:徐瑛晗

  • 1.超越可视性

  • 可视性是商标能够被视觉感知的属性。TRIPs协议第15条商标可保护的客体具有相当的包容度,规定成员国可以要求将“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4TRIPs协议对商标可视性为倡议性要求,允许成员国对商标的要素范围予以限制,亦可突破可视性的局限。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前,商标标志范围一直以视觉感知为基准,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受理“声音”非可视商标的注册申请,扩大了构成要素的范围与种类。

  • 囿于商标可视性的局限,构成要素只能在图形、文字、字母、颜色等范畴中选择,不同要素之间反复组合并被反复使用,导致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风险增加。可视性与要素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不为法律所禁止、区别性强、易于为公众识记的要素选择空间紧缩。5以往学术文献中皆认为动态商标必然是可视的,这在狭义的动态商标范畴中无可厚非,但在广义的动态商标范围中,过程性的声音与气味元素也属于非静态表达,与动态标志同时具有时间维度的过程属性。在此基础上,应当允许气味、声音或其他过程性构成与动态图像结合一体申请注册。在实质审查中,不同的构成要素分别遵循各自的授权审查要求,在同时满足商标显著性、非功能性等权利要求之后,可被授权登记与使用。鉴于此,动态商标便从视觉上的识别超越为理念上的识别效用,只要构成要素可被人体感知,皆可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申请注册。

  • 2.连续性与周期性

  • 不论何种样态变化的动态商标,都可被分解为一定数量的静态图像。许多帧静止的画面,以一定速度(如每秒20张)周期循环,肉眼因视觉残象产生错觉,图片连续快速的转切就会被认为是一段连续播放的动态画面。动态画面相对于静态图像,创作者的自由度更大,通过播放媒介连续放映,组成了模拟真实事物又与之相区别的新“时空”,在此“时空”中,创作者可以直接表现事物的运动本质与发展过程,从而更完整地揭示自身创作主题。6动态商标接连不断的特征与循环波动往往同时出现,连续性与周期性的特征是一体的。

  • 当然,动态商标变化之周期长度应有严格限制,过长周期则失去了向消费者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意义,周期过短则与静态画面无法区分。根据肉眼视觉规律,一般消费者在接触新类型的动态画面时其视觉停留不会超过五秒钟。7周期长度合理,具有显著性的动态标识,符合商标的成立条件,可作为动态商标使用与注册。

  • 3.数字性

  • 电子科技日臻纯熟为动态商标的制作夯实了基础,诸多数字软件皆可助益于动态画面制作。8目前,只需指定某些关键要素就可计算出每帧目标物的具体方位,这种制作方式被称为关键帧动画。关键帧可以定义所有主体平滑转换的起点和终点,同时也有更深层次的范例,如应用于不规则运动、物体变形或渐变色中。除制作方式以外,动态商标的数字性还表现在其呈现媒介与存储方式上,传统静态商标一般附着于纸质平面,呈现于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上,而动态商标则需要借助电子视频方式予以表达,以视频文件进行播放。通过数字技术和仪器可以将动态商标转换成数字格式,以数字方式保存并进行形式审查,可避免胶片或纸质存储可能的物理性损伤。

  • 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润豪景酒店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华润豪景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并更改企业名称,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余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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