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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LAFITE/拉菲”红酒商标,被告赔偿逾200万元

  • 作者: 商标买卖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5:51:02
  • 摘要

    据说1982年是个好年份,生产于那一年的红酒口感非常醇厚,它以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之名,1982年,拉菲成了富人的代名词。LAFITE/拉菲葡萄酒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受到中国消费者的广泛尊重。但由于其受欢迎程度高,经常被商标碰瓷,成为商标侵权的受害者。

  •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2018年6月8日,郭某申请买卖了第31502509号“茶妍月瑟及图”商标,2019年3月被核准买卖在第32类,果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及服务上。

    碰瓷“LAFITE/拉菲”红酒商标,被告赔偿逾200万元图
  •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据说1982年是个好年份,生产于那一年的红酒口感非常醇厚,它以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之名,1982年,拉菲成了富人的代名词。“LAFITE/拉菲”葡萄酒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受到中国消费者的广泛尊重。但由于其受欢迎程度高,经常被商标“碰瓷”,成为商标侵权的受害者。

  •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LAFITE/拉菲”买卖注册商标'>买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家国内公司因侵犯“LAFITE/拉菲”葡萄酒买卖注册商标'>买卖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遭受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

  • 让我们来看看原因和后果。

  • 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厂(LafiteRothschildWinery)抱怨称,其商标“Lafite”和“拉菲”在被指控侵权之前已在中国广泛宣传和推广,形成了葡萄酒产品的知名商标。

  • 被告法嘉拉公司在其经销的“莱茵堡拉菲红葡萄酒”和其他“拉菲”葡萄酒的标签上使用了与上述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厂商标类似的商标,属于侵权商品。法嘉拉公司还在被指控侵权商品的标签上表明,它是该商品在中国的总经销商。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拉斐德罗斯柴尔德酒厂的买卖注册商标'>买卖注册商标专用权。

  • 作为经销商之一,老番客公司销售侵权货物,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 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道歉并赔偿15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了回应原告的申诉,两名被告都给出了他们的理由。

  • 法嘉拉认为,原告主张的“Lafite”和“拉菲”等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被指控侵权的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的标识不同、相似,不会混淆相关公众。即使构成侵权,法嘉拉公司只是一个经销商,没有主观侵权意图,被侵权的货物来自外部。法嘉拉公司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提供了无需赔偿的法律来源。

  • 被告公司辩称,所涉货物是出于个人消费目的从法嘉拉购买的,无意侵犯。此外,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侵权货物的来源,工商部门已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不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厂的中国“拉菲”商标与外国“Lafite”商标相对应,后者构成了未买卖注册的葡萄酒商品驰名商标。

  • 老挝方科公司、法贾拉公司以法贾拉公司名义销售、进口的涉嫌侵权商品与拉斐尔罗思柴尔德酒厂生产的真品标识相同、相似,易引起相关人员的混淆和误解。公开。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买卖注册商标'>买卖注册商标专用权。

  • 法院认为:

  • 老番客客户公司主观上是侵犯他人买卖注册商标'>买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将合法购买来源提交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嘉拉仍在网上宣传推广“拉菲”系列葡萄酒,这证明法吉拉对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具有主观性和明显的恶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除了要求法嘉拉停止侵权并道歉外,还根据涉及商标的流行程度、法嘉拉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原则判决法吉拉赔偿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为210万元。

  • 似乎一直都是这样。知名度高、消费基础高的品牌尤其容易发生“碰瓷”事件。他们参与了商标侵权案件,并且之前提到过许多类似的案件。诚然,“品牌化”能带来相当可观的短期利益,但最终却没有固定的收入,而且在咬紧牙关的条件下,面对正直的行动,有多少人不能被打败?

  • 企业还需要走上正轨,着眼长远,只看到眼前的利益,明知故犯,挣取的必是不义之财,甚至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 第一,主张为在先权利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最重要的就是判断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商标作为商业主体的标识,要求具备显著特征,即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商标设计会相对简洁醒目力求让相关公众过目难忘。而著作权要求具有独创性,指作者独立完成且具有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是指能展示作者的独特审美趣味,编辑安排等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内容,这意味着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势必要有区别于共有领域的内容,所以作品相对会比较复杂。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成为法院审查的重点,法院一般会要求著作权人说明作品的独创性所在以及作品区别于现有或共有领域的部分内容。若作品本身与共有领域内容比较接近,赋予作品的作者个性化内容不多,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具有独创性。

  • 十象网北京3月22日电(记者任妍)记者从国家商标买卖局获悉,继2月14日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的行为后,国家商标买卖局对恶意抢注北京2022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口号、运动员姓名、场馆名称等商标注册申请再次予以坚决打击。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等相关条款,对第62717890号“青蛙公主”、第62626622号“翊鸣”、第62478160号“一起向未来”、第62034963号“雪飞燕”、第62612144号“BINDUNDUN”、第62515920号“雪绒融”等1270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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