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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战胜注册商标,公司使用了什么样的洪荒之力——十象商标注册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6:58
  • 摘要

  • 未注册商标战胜注册商标的公司使用了什么样的洪荒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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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遇到后注册商标,两个商标可能形成相似的标志时,后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两个商标能构成善意共存吗?在本文中,作者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解释了未注册商标和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

  • 原标题: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

  • ——M公司诉S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 【裁判要旨】

  • 法院在判断两个商标能否善意共存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注意两个近似标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如果两个商标能够相互区分,法院可以判断未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 【案情介绍】

  • 2001年6月,案外人J公司开始在生产和销售的发电机产品上实际使用被控侵权标志JINLING”。“JINLING”系J公司名称中金陵字号的汉语拼音表现形式。2007年6月,S公司作为J公司关联企业继续在其生产的发电机组上使用JINLING及图标识、包装等。

  • 2002年至2007年上半年,乌鲁木齐某公司、郑州某公司分销J公司生产的JINLING共有2000多台牌发电机组。2003年2月,浙江某公司向J公司购买JINLING发电机等商品为商品名称,共计83万余元,并在阿联酋及周边国家和地区销售。2004年9月至2007年5月J公司出口各种型号JINLING4653台发电机组。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S公司向尼日利亚出口各种型号JINLING发电机组共1.5411万台。2010年6月,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小汽油机分会颁发证书,S公司生产的JINLING汽油发电机组质量优良,产销在同行业中排名第一,在国内小型汽油发电机组行业享有较高的声誉。

  • 2008年9月,M公司转让金灵JINLING商标。该商标于2006年3月注册,使用范围包括电机(非陆地车辆)、电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等商品。M公司认为,JINLING是公司注册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S公司长期生产大量印刷品JINLING商标发电机和发电机组产品并出口到和M同样的海外市场,侵犯了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M公司经济损失巨大,起诉要求S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S该公司抗辩称,它首先使用了JINLING标志,请求法院驳回M公司的诉讼请求。

  • S公司未侵害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驳回M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S公司未侵害M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驳回M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M公司拒绝接受上诉。二审法院认为:M公司的金灵JINLING注册商标显著性弱,不知名;S公司在先、长期使用未注册商标“JINLING,其使用行为是合理和合法的,并积累了一定的消费者群体和商誉,该商标产生了商品识别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S公司和M混淆或误解公司的商品来源。“JINLING标志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解商品来源。二审判决驳回了M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评析】

  • 一、中国商标法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对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规定:第一,法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第二,法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得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第三,法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优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上述三项规定,《商标法》第一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重点是规范商标注册程序,从禁止注册的角度保护第一次未注册商标,但侵权诉讼中第一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方法尚不明确。作者认为,在商标注册程序中,保护在先权益、禁止恶意抢注的立法精神可以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注册商标所有人以侵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为由提起诉讼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恶意抢注商标所有人。

  •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当不能确定商标所有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时,如何保护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者的权利?作者认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和主要功能,也是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初衷。对于不损害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通常不构成商标侵权。恶意注册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按照诚,在充分考虑先用未注册商标和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基础上,判断两者能否共存。

  • 二、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商标近似是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其文本的形状、发音、意义或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其整体结构,或其三维形状和颜色组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保护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和知名度。

  •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这两个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判断这两个商标是否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即使被控侵权标志与注册商标相似,如果两者能够相互区分,也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解商品来源,也不能确定两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在实践中,许多被控侵权的未注册商标往往是注册商标车和靠近名牌,法院在判断两个标志是否相似时,应当注意混淆标志的可能性;同时,对于先用善意的商标,也要注意区分标志的可能性。

  • 三、考虑未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善意共存的因素

  •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的人首先使用标志JINLING”与在后注册的商标“金灵JINLING本案讨论的重点是是否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 第一,M公司在第七类商品上转让注册的金灵JINLING商标是文字和拼音的组合。一方面,商标注册信息显示,许多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也包含JINLING拼音拼音组合商标,但拼音对应于不同的中文,如金陵、金陵或金陵。另一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许多其他商品批准注册的商标中,有金灵文字商标。因此,从金灵JINLING从中文拼音的构成、文字的原创性和差异性来看,M公司的金灵JINLING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较弱。

  • 第二,M公司的金灵JINLING虽然商标注册于2006年3月,但没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后原权利人的商标使用,M公司转让商标后,使用该商标生产和销售发电机产品,以及使用该商标获得的商标,因此M公司的金灵JINLING注册商标不知名。

  • 第三,从使用涉案未注册商标的角度来看,首先,在S公司成立前,其关联企业J公司于2001年6月在发电机产品上使用企业品牌拼音-JINLING通过持续的生产经营行为,标识和JINLING标识发电机产品在国内外销量可观。S公司未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时间早于金灵JINLING商标注册时间。在S公司继受J公司生产业务后,继续在产品上使用JINLING标志,开发业务,并获得行业协会JINLING产品认可。JINLING标识的发电机组产品通过J公司和S公司的持续经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虽然该商标尚未注册,但理论上无法获得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保护,但相关领域的消费者标注JINLING标志的发电机来自S公司的事实有明确的认识,没有误解来源和混淆生产者的可能。S公司非注册商标及M公司注册商标不可能混淆,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标。

  • 第四,从使用两个相关标志的合法性来看,首先,J公司使用的JINLING标识是公司企业名称的拼音拼写,J公司的原始使用及S公司的继承使用是合理的。S公司发电机产品较多M该公司的商品具有更大的市场影响先使用JINLING标志行为不是搭便车。S公司的“JINLING虽然标识有一定的影响,但属非驰名商标,且无证据证明在后注册的“金灵JINLING”商标为M因此,公司恶意抢注S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很难通过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注册商标来维护其标识权。

  • 综上所述,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JINLING金灵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后注册商标JINLING可以互相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所以两个标志可以善意共存。因此,一、二审法院都驳回了M公司商标侵权诉讼,维护行业建立的市场秩序,判决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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