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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商标续展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案-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1:05
  • 摘要

  • 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续展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

    某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商标续展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案-十象商标网图
  • 【案件回顾】

  • 2018年4月12日,矿业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复议申请人)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经审查,复议申请人发出《商标续展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理由是该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复议申请人拒绝接受决定,并向商标局申请行政复议。

  • 经调查,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权期限为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3年6月14日,一家集团有限公司连续三年向复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注册商标。2013年8月29日,复议申请人向复议申请人发出使用证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复议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材料。2014年4月11日,复议被申请人作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决定,并邮寄给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在复审期内未申请复审的,撤销决定生效。此后,复议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7日第1437期《商标公告》上发布了商标撤销公告。

  • 复议审理后,决定维持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商标续展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复议申请人未就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决定】

  • 本案的重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商标续展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是否合法、适当。《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办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十年,自上一届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第二天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根据本规定,申请续展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未经批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或者撤销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不予续展。在本案中,涉及的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涉及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注销申请前提交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解释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的,撤销其注册商标。本案涉及的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同时,涉及的商标注册人未按照法定救济渠道申请审查撤销决定,使决定生效。《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由商标局公告。被申请人根据有效的撤销决定,2014年12月27日14年12月27日发布。根据上述规定,涉及的商标专用权已于2014年12月27日终止。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申请续展。涉及的商标已经不是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作出续展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是不合适的。

  • 【典型意义】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办理续展手续。续展的前提是该商标的注册仍然有效。在一些续展复议案件中,当事人声称他们没有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使用证据通知,因此错过了提供使用证据的机会。但《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邮寄送达是一种法定的文件送达方式。商标注册部门按照法定送达程序履行送达义务,相关文件未退回邮局,此时,该文件应视为已交付。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簿上注册的通讯地址应当畅通,并能够交付。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商标注册部门变更。

  • 此外,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因此,撤销公告日是终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在一些涉及续展的复议案件中,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已经生效,但没有发布撤销公告。此时,如果注册商标仅根据有效的撤销决定丧失专用权,则不批准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违反法律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应当在补充有关程序的基础上审查续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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