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王老厨商标纠纷-尘埃落定-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4:58
- 摘要
王老吉与王老厨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相信大老吉的商标纠纷,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与军标有关商标转让网和小编一样,首先出现的是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事实上,王老吉和王老厨之间的商标纠纷最近已经解决。关于商标异议案件,将由俊标商标转让网小编详细介绍。
异议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贵山
委托代理人:合肥神州商标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14539567号王老厨商标
指定商品:第29类炸丸子、肉、香肠、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甲壳动物(非活动)、壳动物(非活动)、罐头肉、腌制水果、熟蔬菜
(一)当事人主张:
异议原因:异议商标王厨师和异议商标注册第3980730号王老吉商标批准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品、罐装水产品类似商标,恶意复制、复制、复制知名商标,侵犯其在先商标权,不得注册。
被异议人的辩护理由:被异议商标与被异议人的商标不相似,是根据自身情况精心创造的好商标,被异议商标的一方明显符合商标审查标准。
(二)商标局审理裁定:
被异议商标王老厨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罐头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的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使用的类似商标。
第3980730号王老吉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罐装水产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和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的商标在文本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得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也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异议人表示,我局不支持被异议人违反诚信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抄袭其驰名商标,侵犯其在先商户的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注册第14539567号王老厨商标。
(三)专家点评: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拒绝申请。
从本条款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的绝对条款,即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符合同一类似问题类似问题,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似,关键取决于两个商标本身是否相同相似,产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似,只有两个条件构成或相同相似的商标,将拒绝其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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