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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25:02
  • 摘要

    据此,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同类混淆禁止”保护,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混淆禁止”保护。

  • 据此,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同类混淆禁止”保护,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混淆禁止”保护。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图
  • 对第二款中的“驰名商标”,此次修改删除了现行《商标法》相应条款中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就是,该款中提到的保护范围已扩大到“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 跨境贸易和电子商务平台崛起,越来越多的海外驰名商标进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对于蕴含着巨大价值的驰名商标,数字时代背景下各类新型侵权行为频发,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是针对驰名商标的相关侵权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商标权人付出大量维权成本和艰辛努力,却难以使侵权方得到有效惩戒,面临着侵权频发的窘境,需要考虑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制度。

  • 根据中国商标法, 商标申请可以自行提交申请或者通过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提交。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CNIPA中国商标网数据 ,目前备案代理机构约60000家(不含律所)和约1000家律所。 是否通过代理提交,选择综合性的代理还是专注商标服务的代理,选择代理机构还是律所,需要申请人自行衡量。毅祺作为代理直接受理中国商标相关申请,为外国合作伙伴律所批量受理客户申请。

  •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我国首次举办驰名商标评选活动:1990年12月,《中国消费者报社》、《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发起“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商标局作为顾问单位参与活动,并与组委会共同为甲级前十名颁发《中国驰名商标证书》。该活动的举办,使得“驰名商标”这一名词首次走入寻常百姓家,但同时也是我国驰名商标被异化的一个源头。

  • 《商标法》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一、行政保护: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情形是:保护

  • 企业所申请注册商标含有“中国”、“国”字,商标局大多予以了驳回,不予核准注册。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商标局核准了注册商标“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都是国资委直接管理下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其所标示商品的误认,不会有损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或产生其它不良影响,因此得到了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 所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规定了驰名商标跨类目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旨在给予驰名商标较之于一般注册商标更强的保护,一般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专用权以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驰名商标权利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驰名商标的权利。因此,虽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仅规定了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行为予以禁止,根据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强保护的立法本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亦属该条所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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