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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38124号牵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0:57
  • 摘要

  • 第38938124号牵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第38938124号牵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图
  •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8938124号“牵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审查的主要原因:1。申请商标不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2、通过大量的实际使用,申请商标取得了更高的意义,并与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产品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所述,第45类服务中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初步审批。

  • 申请人在复审过程中提交了牵媒字典和百度搜索结果APP下载截图、宣传网页、软件作权登记证等证据。

  • 经审查,申请商标文本媒体,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媒体的含义,用于社会公司、婚姻介绍等指定服务,只直接表达指定服务的内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

  •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着性。

  • 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 第45类复审服务中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同时或者至少15天内复制或者书面通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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