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保护期限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47
- 摘要
《知识产权协定》第33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20年年终”。
《知识产权协定》第33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20年年终”。此处应特别注意:
⑴"提交申请之日起"与"申请日起"(fromthedateofapplica-tion)有所不同。由于《巴黎公约》存在“优先权日”,即按《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某个可享有国民待遇的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以一项发明首先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中提出了专利申请(或以一项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所得保护期是十二个月,对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为六个月,如果他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的申请日。从以上《巴黎公约》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工业产权的申请人只有在第一次申请时,申请日与申请文件提交之日才是相同的、一致的。在第二次、第三次提交申请文件申请工业产权时,其申请日与提交申请日则不同,申请日因为“国际优先权”的存在而被提前至第一次提交申请的日期,即后来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工业产权的申请日与无优先权时的不同,不是在向其他成员国提交申请文件的日期。
(2)《知识产权协定》第33条关于“保护期”的注释中说明“那些没有原始批准制度的成员,可以将保护期限从提交申请之日起算”。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些特殊成员,它们以“继承方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由于其过去的“宗主国”或“托管国”是关贸总协定和后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它们可以按特殊方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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