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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46
  • 摘要

    (一)被指控侵权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二)被指控侵权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条件及其权利

  • (一)被指控侵权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图
  • 知识产权协定》第34条对方法专利中发生侵权时的举证责任加以明确的规定。依此条规定,当方法专利的所有权人认为其方法专利受到侵犯时,司法当局有权要求被告一方而不是原告一方举证说明得到相同产品的方法与所获得专利保护的方法专利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使原告(方法专利所有权人或合法持有人)更加便利地获得司法救济。

  • 为了更便于方法专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持有人维护其权利,《知识产权协定》还进一步规定:“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应具备下列一种情况,否则,若没有相反的证据,任何未经专利所有权人同意而制造的相同产品,都将被视为是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①如果通过专利方法获取的产品是新产品;②如果通过这种方法生产的相同产品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专利所有权人经过必要的努力又不能确定事实上使用了该方法”。为此方法专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持有人只要表明自己已经用这种方法专利生产出新产品,并且也努力证明侵权产品中实质上使用了该方法专利,但没能完全确定时,该协定也认为其权利请求应得到维护。被告只要在未获得方法专利所有权人授权生产了与方法专利生产的新产品相同的产品,则被认定为存在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 (二)被指控侵权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条件及其权利

  • 上述规定似乎有加重被告方义务的嫌疑,这与各国立法中强调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不相符合。正是出于此种考虑,在强调对方法专利所有权人权利保护的同时,《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被指控的侵权人也仅限于在满足上段分析中提及的第(1)种或第(2)种情况时,才承担举证责任。

  • 另外,为承担举证责任,被指控侵权的一方可能不得不公开其生产制造某一与方法专利产品相同产品的生产方法、或者公开其商业秘密。这无疑会给被指控侵权一方带来利益损失或损害其声誉。因此,《知识产权协定》第34条第3款规定被指控侵权的一方“有保护其制造和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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