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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8:58
  • 摘要

    1.不得冒充注册商标。2.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3.不得使用普遍适用的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主要应遵循如下几项规定: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图
  • 1.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注册标记的行为。其中,(是英语“Registration”(注册)一词的字头。

  • 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严重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因为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要求商标注册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凡是有注册商标的“正牌”商品,其商品质量都应该是有保障的。而企业对其注册商标总是呵护有加,会努力树立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人正是利用市场上的这种惯例,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以骗取消费者对自己商品的信任,从而达到推销自己商品甚至是伪劣商品的目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除了一般的在未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的表现形式:

  • (1)在已提出注册申请的未核准商标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 (2)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以外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

  • (3)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故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 (4)伪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冒充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冒充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等。

  • 2.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体现了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未注册商标只有在不与注册商标冲突的前提下才可能使用。随着注册商标数量与日俱增,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的概率就更大。可以说,绝大多数商标侵权行为都是由使用未注册商标所致或者与之有关但是导致侵权的主观过错是有性质区别的。具体来说,有的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这属于故意侵权行为;但也有一些确属无意为之的过失侵权行为。在未注册商标管理工作中,对于前一种恶意侵权行为,必须从重处罚,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对于后一种过失侵权行为,则应酌情处理,重在教育。这样做,既达到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又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有利于更全面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如果不准备或者尚不能将之申请注册,也应采取一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标“TM”标记,即英语“Trademark”(商标)的缩写。当人们看到“TM”标记时就知道其所标示的标志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而不是商品的名称或者装潢;也可以考虑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登记著作权;或者适当进行一些广告宜传;特别是要保留好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交易文件,以应不时之需。

  • 3.不得使用普遍适用的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

  •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都不得使用的标志的范围,我们简称之为“商标的普遍禁用条款”。该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国家、民族、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感,以及对尊严、尊重、荣誉的理解和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推祟。如果允许类似“中国”、“法国”、“黑手党”、“黑五类”、“二房”等这类文字、标志做未注册商标使用而不加禁止,则势必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产生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尤其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运用法律来规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更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 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是我国《商标法》的宗旨之一。不论是否使用注册商标,企业生产的商品质量必须有保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处罚适用条款相同,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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