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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商标反淡化立法的进展情况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3:22
  • 摘要

    商标淡化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德国的司法判例,但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商标淡化理论和实践走在世界前列。1927年美国学者富兰克-斯凯特(Frank-Schexhter)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撰文《商标保

  • 商标淡化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德国的司法判例,但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商标淡化理论和实践走在世界前列。1927年美国学者富兰克-斯凯特(Frank-Schexhter)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撰文《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首先引入了商标淡化的概念。他认为对商标独一无二性的维护将构成商标保护的唯一原理。斯凯特的理论虽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他却通过提出反淡化概念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1947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首先颁布了有关商标淡化的地方法律,随后其他的24个州也先后颁布实施了此类法律。60年代初,美国的州法律对《兰哈姆法》进行了修订,对商标侵权判定的必要条件不再局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商品之上,而是扩展到了一般的误认。但是,直到80年代,美国的联邦法院仍不愿全部地接受淡化条款,而只是就注册商标的淡化问题提供保护,对于未注册商标以及不适合注册的商标都不适用淡化条款。

    世界主要国家商标反淡化立法的进展情况图
  • 另一方面,在美国的州与州之间,对商标淡化的保护问题的态度也存在分歧。一些州认同商标淡化条款,并制定了成文的商标淡化法规。而另一些州法院则采取抵制态度。美国政府为了改变州与州之间的不统一、不协调的商标淡化法律保护状况,克林顿总统于1995年底签署了《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并于1996年1月16日开始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淡化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标志着美国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立法走向成熟。

  • 英国及其联邦法在开始时对商标淡化理论倾向于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其狭窄的商标注册体制也限制了商标淡化理论的发展。但是在巨大的商业压力下,这一束缚逐渐被挣脱,在英国的判例法中,也逐渐接受了商标淡化的概念。英国1994年商标条例在为侵权下定义时也明确指出:如果根据某一限制条件,对某一标记的使用与曾注册过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不管与其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均构成侵权。

  • 随着1996年欧共体商标条例的施行,在欧共体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法律体系中也引入了商标淡化的概念,使得欧共体的成员国今后不管是在商标注册中,还是在商誉诈称之诉中都将较多的使用商标淡化概念。

  • 目前,商标淡化理论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也已受到关注,加拿大、西班牙、希腊、委内瑞拉等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商标淡化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国家劈律,有的是把商标淡化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制止,例如希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禁止使用著名商标于不同商品上以利用著名商标信誉而冲淡其显著性”。最早产生淡化判例的德国也将淡化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主要依照《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及《德国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调整。其他更多国家是通过单独立法或通过判例法对其予以确认。

  • 日本、法国主要依《商标法》对淡化行为进行规制。《日本商标法》(1981)规定:对“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商标”、“可能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发生混淆的商标”以及“可能对商品质量引起误解的商标”得以拒绝注册。1996年6月12日,日本依其第68号法令对其《商标法》进行修改,将反淡化的保护对象扩展至国外驰名商标。而法国《商标法》(1975)对“淡化”问题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该法规定,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不限于在驰名商标指定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且包括不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能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可:(1)该商标对在先的驰名商标是有害的;(2)对商标的来源有产生混淆的危险;(3)对商标显著性或吸引力的涵义有威胁,竞争者有意伤害其商标所有人,不正当利用其商标的声誉①。韩国1998年知识产权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商标淡化概念,但其明确规定,如果由于一个商标的注册引起了对已注册商标的混同,或者由于对与已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转让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那么这样的商标权可以被撤消或作废。

  • 在国际立法方面,早在20世纪60年代,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就已引起国际组织的关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都明确禁止商标淡化行为。《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TRIPS协议比《巴黎公约》更进了一步:第一,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第二,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第三,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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