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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43:43
  • 摘要

    (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完善县级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建立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抽检制度。健全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动物疫病信息管理。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对疫情报告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瞒报、漏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完善县级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建立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抽检制度。健全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动物疫病信息管理。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对疫情报告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瞒报、漏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图
  • 4、流通环节监管工作:为了有效防止各种危害养殖业健康发展、损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检疫违法行为的发生,我所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组织执法人员定期深入畜禽交易市场、规模养殖场、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对饲养、加工、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对途经我县相公、芋元上福银高速的动物运输'>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因染疫或病死动物途经我县而引发动物疫情,给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造成危害。今年共执行监管任务93次。

  • (一)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引导养殖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清洗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建立健全畜禽贩运和运输'>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对运输'>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落实清洗消毒措施。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厂(场)配备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依法落实疫病自检、报告等制度。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分类指导和技术培训,总结推广一批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

  • 顺应畜禽产品消费升级和动物疫病防控的客观要求,支持神农、双胞胎等大型养殖企业,采取自繁、自育、自加工、自销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与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建立“养殖+加工”的合作机制,发展订单生产,加快种、繁、育、加、销一体化发展,建设屠宰、加工、贮存车间,发展销售业务,延伸产业链条。

  • (六)抓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畜牧站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疫病防控、生产安全、养殖环保、养殖投入品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对私屠滥宰、私拉乱引、经营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和违规经营、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在开展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后,积极配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开展样品采集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通过抗体监测,补差补缺,有效促进自身防疫工作。同时认真贯彻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母猪保险等惠农政策,另外还认真贯彻落产畜牧法、饲料兽医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办法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配合执法检查,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违禁行为,真正把利益和实惠带给养殖户,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

  • 1、饲养、屠宰、和市场检查情况: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和《广西规模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广西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的要求,加强对我县境内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以及禽类产品经营、加工、贮存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集中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疫制度、防疫设施、凭检疫证明入场入库以及执行免疫、消毒、病死畜禽禁宰杀、禁销售、禁食用制度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立即采取关停、整改、取缔等措施,消除疫情发生和传播的隐患。

  • 二是抓责任,促落实。在县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x县20xx年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动物防疫责任细化落实到村(居)委会、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和禽类加工作坊,全面推行畜牧兽医站站员分片分村包干责任制,将站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紧紧捆绑在一起,共同开展畜禽强制免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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