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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类别和案件管辖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4:28
  • 摘要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类别。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案件管辖。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类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类别和案件管辖图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 (一)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二)商标违法使用案件;(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案件;(四)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五)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 第三条规定:“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 (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仅为商标犯罪行为的一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嫌商标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案件管辖

  • 商标违法案件管辖,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商标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进行处罚的权限分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地,来确定案件管辖分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商标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确定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受理商标违法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这种管辖方式有利于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及时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 (3)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某些特殊的商标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备案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及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即由于商标许可而导致商标违法行为的,许可时未备案注册的,许可人、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权管辖;备了案的,按有违法行为一方属地管辖。对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的,则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 (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受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主动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处理的权限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案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管辖。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管辖。”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违法案件没有管辖权。②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③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案有管辖权。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商标犯罪的追诉标准作了规定。

  •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是: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⑤造成恶劣影响的。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追诉标准是: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如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达到上述标准,即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5)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或同意,将商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主管机关交由下级主管机关管辖,或者由下级主管机关交由上级主管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 (6)报请管辖。报请管辖是指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自己在办理的商标违法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行使管辖权时,将案件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这种报请管辖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处理,二是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权力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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