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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天才&与儿童星小天才&商标侵权纠纷案法官怎么看?-十象商标侵权网

  • 作者: 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37:16
  • 摘要

    【案号】(2019)粤0309民初14026号【裁判要旨】在先买卖使用商标与在后买卖使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在先买卖使用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后买卖使用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人擅自

  •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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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粤0309民初14026号

  • 【裁判要旨】

  • 在先买卖使用商标与在后买卖使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在先买卖使用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后买卖使用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人擅自改变其授权买卖使用商标的表现形式使其与在先买卖使用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之间商品的来源或经营关系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案情简介】

  • 原告经核准买卖使用了第14599115号“小天才”和第19429417A号“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分别包括手表和智能手表。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原告的“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20900040号“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核准买卖使用时间在原告涉案两个“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之后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智能手表。被告经商标权人授权取得使用“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的权利。

  • 被告在天猫平台开设专营儿童智能手表的“儿童星小天才”品牌旗舰店和唐轩数码专营店两个网店展示售卖的所有儿童智能手表的名称均标注有“儿童星小天才”字样儿童星小天才旗舰店首页标注有“儿童星小天才”标识唐轩数码专营店中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左上角标注有“儿童星小天才”标识。原告从上述两个网店公证购买的儿童智能手表包装盒均标注有“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两个网店宝贝排行榜排名前五的智能手表分别显示共售出2万余笔和3.19万余笔。

  •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涉案两个“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6500元。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属于在核定商品类别使用“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故被诉侵权行为应分为两类第一类被告在网店儿童智能手表的商品名称及销售的儿童智能手表外包装盒使用的“儿童星小天才”标识属于在买卖使用商标标识范围内规范使用原告的相关争议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第二类被告在涉案两个网店使用的“儿童星小天才”等标识属于没有按照“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标识规范性使用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 该案中原告享有的“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并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网店中实际使用的“儿童星小天才”等标识突出使用“小天才”三个字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误认被告上述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存在关联故认定被告实际使用的上述两个标识与原告涉案“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构成近似。该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儿童智能手表与原告涉案两个“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手表和智能手表均属于同类商品被告为宣传售卖儿童智能手表而在其网店中使用“儿童星小天才”等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上述规范使用“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的行为原告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法院在该案中不予处理。被告上述不规范使用“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两个“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6500元。

  •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评析】

  • 该案的典型之处在于同一种商品存在先后买卖使用的“小天才”与“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且被告经授权使用的“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与原告的“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存在一定的相似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使用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买卖使用商标与其在先的买卖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买卖使用商标与其买卖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被告经营儿童智能手表属于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被告在网店儿童智能手表的商品名称及销售的儿童智能手表外包装盒使用的“儿童星小天才”标识与“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被告属于在买卖使用商标标识范围内规范使用买卖使用商标而被告在网店中使用的“儿童星小天才”等标识其中一件标识分成两行上行为“儿童星”三个字下行为“小天才”三个字下行的“小天才”明显大于上行的“儿童星”另一个“儿童星小天才”标识突出放大“小天才”三个字上述两个标识属于没有按照“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规范性使用被告使用上述两个标识的行为不能视为其使用“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的行为故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将被诉侵权行为分为两类对被告规范使用买卖使用商标的行为告知原告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对被告不规范使用买卖使用商标的行为予以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买卖使用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诉侵权标识与买卖使用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要从客观表现形式进行比对认定也要从一般消费者的主观感知进行综合判断而一般消费者的主观感知主要来自买卖使用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原告享有的涉案两件商标系艺术化设计后的“小天才”文字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原告在儿童智能手表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其享有的涉案商标经过持续的宣传和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网店中实际使用的“儿童星小天才”等标识突出使用“小天才”三个字因原告涉案商标在儿童智能手表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的认知度较高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误认被告上述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存在关联故法院认定被告实际使用的上述两个标识与原告涉案“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经营儿童智能手表与原告主张保护的两个买卖使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被告为销售儿童智能手表而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中使用与原告“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近似的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之间商品的来源或经营关系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涉案两个“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的专用权。

  • 该案中原告作为儿童智能手表的知名企业其享有的涉案“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儿童智能手表的销售商理应知晓原告两个涉案商标。被告在经授权使用“儿童星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其授权使用买卖使用商标的表现形式突出标识中“小天才”三个字使其与“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相近似明显具有搭便车和攀附原告涉案“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并造成混淆的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切实增强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案被告销售量极大、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且主观故意明显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的具体金额故未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被告这种投机取巧的侵权方式亦应依法给予严厉打击。该案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主观故意以及销售数量等因素全额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诉请的判决亦充分体现了原告涉案“小天才”买卖使用商标的市场价值以及加大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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