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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争商标包含文字“鄂尔多斯”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43:55
  • 摘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包含文字“鄂尔多斯”,鄂尔多斯为内蒙古自治区下辖地级市,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故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包含文字“鄂尔多斯”,鄂尔多斯为内蒙古自治区下辖地级市,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故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争商标包含文字“鄂尔多斯”图
  • 如“”品牌所属的植本星球(上海)饮料有限公司,在统计期内共申请注册了112枚商标,其中30枚商标标样均为其核心品牌“”,分别注册在包括第32类商品在内的22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31枚商标标样为其核心品牌对应的英文商标“”及图形商标“”,分别注册在包括第32类商品在内的22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同时,该公司亦申请了28枚“”商标,分别注册在包括第32类商品在内的22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该商标与其核心品牌“奥麦星球”近似程度较高,植本星球(上海)饮料有限公司将其注册在核心类别上可以进行有效的防御。

  • 2022年10月31号,吉林最高人民法院就泰国天丝公司针对中国红牛旗下三家企业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 2022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要求这三家中国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红牛创始公司)3000万元。

  • 4月20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决书,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诉中国红牛旗下三家公司侵犯红牛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 上述事实,有判决书、合同、发票、《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伊克昭盟设立地级鄂尔多斯市的批复》、商标信息档案、《关于认定“鄂尔多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在案佐证。

  • 上述事实,有判决书、销售合同、发票、《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伊克昭盟设立地级鄂尔多斯市的批复》、商标信息档案、《关于认定“鄂尔多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荣誉证书、媒体报道、驰名认定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 鄂尔多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案件的审理、审查应严格在法律的框架上进行,诉争商标经鄂尔多斯公司长期宣传、使用,已形成了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地名相区分;2.鄂尔多斯公司的“鄂尔多斯”品牌于1999年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早于鄂尔多斯市的设立时间,且诉争商标的中文部分采用鄂尔多斯公司独创的艺术字体,还包含了字母“ERDOS”,整体上可以与地名相区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3.存在与诉争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 据雷达财经近期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31日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下称"三被告")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 在商标法领域,驰名商标可以实现商标权的“跨类保护”。《商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他人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从而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跨越到各个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全类保护”,原则上只能跨越到具有“相当程度关联”的领域,并以被诉侵权标识“误导公众”为限,实行适度的“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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