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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如何准确定性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27:48
  • 摘要

    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实践中认识和处理不一,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根据具体犯罪情形,分别按照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假冒注册商标罪、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第非法经营罪等五个罪名定罪处罚。相比于《纪要》,《解释》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适用的罪名统一明确列出,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和适用。

  • 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实践中认识和处理不一,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根据具体犯罪情形,分别按照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假冒注册商标罪、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第非法经营罪等五个罪名定罪处罚。相比于《纪要》,《解释》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适用的罪名统一明确列出,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和适用。

    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图
  • 《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涉烟犯罪涉及的五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解释》明确列出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适用的罪名,目的是为了司法机关办案掌握和方便适用。

  • (二)关于被诉标识使用的商品与涉案成都客车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中,根据原被告举证,成都客车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是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公共汽车。重庆小康公司、重庆瑞驰公司使用的商品是电动汽车,与成都客车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属第12大类,两者在功能、生产部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近似性和较强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规定,“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要进行综合考虑。

  • 至于《纪要》规定的按共犯处理的第一种情形,即“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害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属于直接实施非法制售烟草专卖品的实行犯,对于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可直接定罪,《解释》没有将其作为共犯明确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中,根据原被告举证,成都客车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是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公共汽车。重庆小康公司、重庆瑞驰公司使用的商品是电动汽车,与成都客车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属第12大类,两者在功能、生产部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近似性和较强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

  • 以车为例,我们中国对自主品牌的解释有四个条件:第一,由国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比如沃尔沃在瑞典注册即使在中国生产也不是自主品牌。第二,必须是国内企业,当然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商标注册人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商标的专用权。第三条,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要拥有该品牌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和认可权以及产品的技术转让权。第四,必须作为消费者识别的主要标志在车头车尾加以标注,就是LOGO要标出自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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