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药酒”与引证商标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药酒”与引证商标核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23:57
  • 摘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药酒”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茵蔯酒”未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判驳原告诉讼请求。南通某酒业公司申请再审,前年7月8日被市高法裁定驳回。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药酒”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茵蔯酒”未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判驳原告诉讼请求。南通某酒业公司申请再审,前年7月8日被市高法裁定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药酒”与引证商标核图
  • 被告沈某辩称:1.439个大众副气囊是有发生器属于成品构成商标侵权,但361个大众主气囊和590个斯柯达主气囊没有发生器不是成品,不构成商标侵权;2.大众安全气囊按照刑事判决书的认定单价为525元;3.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侵权产品尚未销售,没有对大众的市场产生影响,且其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交了32万元罚金并被判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 被告徐某辩称:1.439个大众副气囊是有发生器属于成品构成商标侵权,但361个大众主气囊和590个斯柯达主气囊没有发生器不是成品,不构成商标侵权;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刑事判决书也认定其为应该知道侵权,没有参与生产销售,仅是租赁场地并按被告沈某要求雇人,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3.大众安全气囊按照刑事判决书的认定单价为525元,折合共23万元,实际上侵权产品单价为160-180元之间,且没有销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药酒”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茵蔯酒”未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判决驳回南通某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南通某酒业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京行申386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南通某酒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 南京某石油集团是以成品油流通、油气站点开发、自持房产经营服务为核心业务,集石油化工经营、储运、批发、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民营企业。集团自成立起就以字号为核心品牌迅速发展,但字号商标经多次申请,屡遭驳回和复审失败,一直难以确权,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