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南京大惠起诉“大牌档”商标侵权

南京大惠起诉“大牌档”商标侵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59:24
  • 摘要

    因为餐馆门店的招牌、宣传海报等使用了“大牌档”及线上有类似宣传标识,安徽省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被拥有“大牌档”“南京大牌档”商标权的南京大惠(以下简称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侵权。

  • 因为餐馆门店的招牌、宣传海报等使用了“大牌档”及线上有类似宣传标识,安徽省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被拥有“大牌档”“南京大牌档”商标权的南京大惠(以下简称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侵权。

    南京大惠起诉“大牌档”商标侵权图
  • 本案中,南京大牌档主张保护的商标为“大牌档”系列注册商标,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门店及线上平台使用“大牌档”标识应属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本案的关键在于评判“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从而认定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使用。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作为提出“通用名称抗辩”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大牌档”属于通用名称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 所以,虽然这个“大牌档”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达十年之久,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依然存在以《商标法》第11条为理由对该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 本案中的“大牌檔”“大牌档”为获得显著性商标,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后形成知名度。消费者据此将商标识别为特定商品或服务。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与否的判断上,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经营状况、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 起诉书显示,南京大惠指出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饭店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两者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在起诉书中,大惠公司指出“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从判决书来看,在这场商标纠纷中,南京大惠胜诉在“大牌档”是其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虽然被告巢州方曾申请“巢州大牌档”商标,但因标识相似问题不予核准注册。而且当事者都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属于相同类似服务。

  • 所以,原告称在“大牌档”商标上具有专用权。而被告“合淝大牌档”和“巢州大牌档”门店,都使用了“大牌档”商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 案件焦点在于“大牌档”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南京大牌档指证,各大权威字典、语料库均未收录“大牌档”一词,符合特征显著、便于识别的要求,所以南京大牌档拥有对此的商标权。法院审理认为,南京”大牌档“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宣传,获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6]

  • 因为餐馆门店的招牌、宣传海报等使用了“大牌档”及线上有类似宣传标识,安徽省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被拥有“大牌档”“南京大牌档”商标权的南京大惠(下称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

  • 法院最终判定两家“大牌档”餐饮企业,侵犯“大牌档”商标拥有者的商标权,需分别赔偿南京大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和30万元。

  • 这场商标的争夺战要追溯到今年年初。今年5月,南京大惠将安徽两家餐饮店“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告上法庭。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