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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沈巍:“本案是原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20:53
  • 摘要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沈巍:“本案是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星河湾starriver这个著名的商标,被告惠州德亿公司在惠阳开发的楼盘采用了‘名苑星河湾’的名称,并且在宣传画册上面使用了星河湾相关的标识。所以原告广州星河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德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沈巍:“本案是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星河湾starriver这个著名的商标,被告惠州德亿公司在惠阳开发的楼盘采用了‘名苑星河湾’的名称,并且在宣传画册上面使用了星河湾相关的标识。所以原告广州星河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德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沈巍:“本案是原告图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沈巍:“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确定的商品名称、宣传方案,需谨慎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持有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如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将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高质量的发展。

  • 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就原告遭受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进行充分举证,被告存在刷单情形,交易额及利润难以确定,因此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2.被告店铺的经营时间;3.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4.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6.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等;酌定由被告杨某刚赔偿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网店上使用“雷士顶”字样作为宣传,并立即停止销售标注“雷士顶”字样的灯具的行为。二、被告杨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0元;三、驳回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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