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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还是指示性使用?网店经营者应注意的规范-十象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37:21
  • 摘要

    商标使用还是指示使用?网店经营者应注意规范来源澎湃网原创汕头中院汕头法院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5)原告

  • 商标使用还是指示使用?网店经营者应注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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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汕头中院汕头法院

  • 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5)

  • 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某某等犯商标权纠纷

  • 基本案情

  • 原告声称先后注册取得涉案商标。经调查发现被告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商店并销售了大量使用原告商标的充电器和数据线。其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和商品本身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原告公证购买并确认涉案商品为假货因此向法院起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 法院裁判

  •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享有OpOVOOC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为充电器插头和数据线与所涉商标批准的商品为同一商品。但是应当对被告的具体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 首先被告在销售的商品细节中推广[VOOC闪头适合OpO系列手机helliphellipVOOC闪充协议支持OpO闪充系列该行为应被认定为商标指示使用。商标指示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解释或者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和其他商品的固有特征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指示使用应当从使用目的的合法性、使用需求的必要性、使用规模的适当性、使用结果的非混淆等方面考虑。在本案中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明确表示该商品为独立品牌并上传并显示该买商标证书。上述行为足以让潜在消费者了解他们想要购买的商品的品牌情况足以显示相关商品的来源。因此被告的上述声明构成指示使用不影响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或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商誉不构成商标侵权。

  • 原告主张被告使用所销售商品的商品名称OpOVOOC作为一个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时使用它opoReno2/Z闪充充电器头VOOC闪充头4A数据线TC闪充线作为商品标题潜在消费者在搜索、浏览、购买相关商品时可能会直接被吸引或引导到商店最终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主观上恶意附加商标商誉利用原告商标知名度促进商店相关商品销售行为可能使相关公众错误地认为商品来自原告或与原告有具体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所涉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法院随后裁定被告应停止侵权并根据本案的具体侵权情况责令被告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 典型意义

  • 近年来汕头法院受理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人员涉嫌侵权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涉及侵权的表现方式多样化、复杂。由于电子商务网上商店适合公众创业个别销售人员因法律意识薄弱、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而被投诉、提起诉讼造成网上商店声誉、财产等方面的损失。网上商店经营者应有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意销售商品的来源及其附属权同时在推广相关商品时应注意严格区分指示使用和商标行为构成商标使用可能构成侵权。在商业活动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来解释或描述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和其他商品本身的固有特征应注意客观、善意、合理的规模使用目的必须合理理的使用需求必须是使用规模必须保持适当使用规模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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