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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21:45
  • 摘要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图
  • △(相同商标)商标标识中注明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同时,又使用了他人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名称,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根据贵局提供的材料,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食用醋的商标上用大号字体在显著位置上清晰地标明“镇江香(陈)醋”说明其已经使用了与江苏省镇江市醋业协会所注册的“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还在其商标标识上注明了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某香醋厂的厂名厂址和OS标志,也说明其实施假冒注册"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的行为。

  •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认为,朱某某、曹某、林某某、郭某某、曾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郭某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朱某某、曹某、林某某、曾某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按所载金额‰贴花。

  •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贴花。

  • 4、在合同的执行中,如果受让方需要出让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5、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出让方的许可制造”的字样。

  •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菲菲)

  •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出让方的许可制造”的样。

  •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某知名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河南某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使用假冒伪劣的防水卷材,在镇江住宅楼盘进行防水施工,不仅严重侵害公司商标权,损害公司利益,而且后期可能因为假冒产品质量问题,波及公司,影响产品形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 今日镇江讯 4月21日,镇江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案金额960余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蔡某甲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其中3人被适用缓刑,同时处以人民币六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6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 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达960万余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蔡某甲等7名被告人四年二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宣告缓刑,同时处以7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 2022年10月,镇江海关在对丹阳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票汽车配件进行查验时,发现部分汽车中网标识被挡板覆盖,随即进行开拆查验。现场关员依托“单兵系统”和“商标识别”APP核对货物的商标信息,发现该批使用了“H”图形的汽车中网存在侵权嫌疑,立即启动主动保护程序。后经权利人确认,该票汽车中网系侵权货物,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镇江海关迅速立案并扣留了该批货物中涉嫌侵犯“H”商标专用权的汽车中网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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