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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品牌荣获中国房地产供应商行业“建筑胶类推荐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07:22
  • 摘要

    《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比如说允许其他企业加盟,需要为该企业提供商标等经营帮助时,申请商标的企业需要做商标许可备案。

  • 《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比如说允许其他企业加盟,需要为该企业提供商标等经营帮助时,申请商标的企业需要做商标许可备案。

    硅宝品牌荣获中国房地产供应商行业“建筑胶类推荐率”图
  • 案情摘要:原告系国内房地产业某商标的商标权人,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房地产项目上使用该涉案商标,并在其公众号上使用涉案商标为头像,且所涉楼盘规模较大。

  • 如果发现只有第35类被注册了,第43类是可以注册的,那么就尽快申请第43类商标。以免造成核心类别判断错误的尴尬情形。

  • 与商标性使用相对的,即非商标性使用。在“普X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X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X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中,东X源公司为推介其房地产项目和推销店铺,在《华X报》上刊登广告,广告中的手提包上显示了“PRADAMILANO”文字和图案商标。法院认为,东X源公司使用P牌商标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表明自己是P牌商品的提供者,也没有起到识别该房地产项目和推销店铺来源于P牌公司的作用。因此东X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调查和商业分析、第43类餐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华莱士”、第6401793号“华莱士CNHL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43类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 在商标转让时,一个商标注册的类别越全面,那么这个商标越值钱。或者一个商标注册的类别市场升值空间越大(如:25类:服装、43类:餐饮等)商标越值钱。所以,如果你的预算充足,或者有长远的打算,那么在注册商标时可以选择将商标类别注册全面些。最高级别的注册就是1~45类,全类目注册。(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些朋友在最开始注册时往往不知道怎么选择类别,导致核心类别注册不全,防御类别又不会选。担心这些的朋友可以问我,我来帮你出些建议作为参考。不是我自夸,毕竟咱干这一行已经23年了,那经验可谓是相当丰富!

  • 公司拥有的品牌"硅宝",在2012'>201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获得国内外市场广泛认可。此外,硅宝品牌荣获中国房地产供应商行业“建筑胶类推荐率”第一和中国房地产总工之家“十大供应商品牌”排名第一,总算跻身大型房地产品牌库。

  • 商标许可又称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商标许可中,商标注册人为许可人,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双方可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表明被许可人取得按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不导致商标专用权发生转移,商标专用权仍由许可人(商标注册人)所有。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 公司拥有的品牌"硅宝",其"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在2012'>201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产品得到了国内外市场十足的认可。此外,硅宝品牌荣获中国房地产供应商行业“建筑胶类推荐率”第一和中国房地产总工之家“十大供应商品牌”排名第一,终于入围大型房地产品牌库。

  • 笔者与一家在中国华南地区经营良好的港式餐饮公司的法务人员就其公司的主品牌扩大商标注册类别和商品、服务一事交流了很久。客户自己对《商标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于商标注册的基本事务已了然于胸。但是客户仍然非常疑惑地咨询说公司早先已经在与第43类餐饮服务具有密切关系的第29类、第30类、32类、第33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的防御性商标,但实际上诸件商标并无进行使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保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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