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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象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18:16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决定)(1982年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象商标买卖网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决定)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修订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申请买商标

  • 第三章买商标的审查和批准

  • 第四章续展、变更、交易转让、使用买卖注册商标许可证

  • 第五章买卖注册商标无效公告

  • 第六章管理商标使用

  • 第七章保护买卖注册商标专用权

  • 第八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务质量维护商标声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国家买商标管理。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纠纷。

  • 第三条商标局批准的买卖注册商标买卖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认证商标买商标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买卖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显示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志。

  •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本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控制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集体商标、证明买商标管理的特殊事项。

  •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买商标。

  • 本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第五条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买卖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定必须使用买卖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买商标未经批准买卖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 第七条商标的买卖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 商标使用者应当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

  • 第八条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品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买商标。

  • 第九条买卖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明显的特点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

  • 买商标人有权标明买卖注册商标或买卖注册标志。

  • 第十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标志

  •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二)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政府同意的除外

  • (四)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五)名称、标志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相似的

  • (六)民族歧视

  • (七)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或产地

  •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名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认证商标的组成部分的买卖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买商标

  • (一)只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二)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使用前款所列标志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作为买商标。

  •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买卖注册商标的只有商品本身的形状、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买卖注册。

  • 第十三条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知的商标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保护。

  • 申请买卖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者翻译未在中国买卖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买卖注册或者禁止使用。

  • 申请不同或者不同商品买卖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翻译他人在中国买卖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买商标人利益的不予买卖注册、禁止使用。

  •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

  • (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四)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五)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在买商标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

  •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

  • 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

  •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买卖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买卖注册或者禁止使用。

  • 申请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买卖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使用的未买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他人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知道其他商标存在的不予买卖注册。

  •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不来自商标标志标志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买卖注册禁止使用但善意买卖注册的继续有效。

  •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一商品来自某一地区的具体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

  •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买商标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平等原则办理。

  • 第十八条申请买商标或者其他商标事项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买商标和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

  •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委托买商标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买卖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本法规定委托人申请买卖注册的商标不得买卖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通知委托人。

  •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买卖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接受委托。

  • 除其代理服务申请买商标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其他买商标。

  • 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进行处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吸纳的会员和会员的处罚。

  • 第二十一条国际买商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二章买商标的申请

  • 第二十二条买商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并申请买卖注册。

  • 买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向多种类型的商品申请买卖注册同一商标。

  • 买商标申请等相关文件可以书面或数据电文提出。

  • 第二十三条买卖注册商标用范围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申请买卖注册。

  • 第二十四条需要变更买卖注册商标的应当重新申请买卖注册。

  • 第二十五条买商标申请人自第一次在国外申请买商标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申请同一商品同一商标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按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买商标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买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买商标申请文件的视为不要求优先权。

  •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买商标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第二十七条申请买商标的事项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章买商标的审查和批准

  • 第二十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买商标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申请买卖注册的商标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给予初步审批公告。

  • 第二十九条商标局过程中商标局认为买商标申请的内容需要解释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解释或者修改。申请人未解释或者修改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审查决定。

  • 第三十条申请买卖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买卖注册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买商标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或者类似买商标的应当初步审批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应当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批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第三十二条申请买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买卖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第三十三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批准买卖注册颁发买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 第三十四条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买商标申请人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买商标申请人不接受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不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五条商标局对初步批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买卖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 商标局作出批准买卖注册决定的应当颁发买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买卖注册商标无效。

  • 商标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被异议人拒绝接受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拒绝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按照前款规定审查的过程中必须根据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的结果暂停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 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驳回商标局、不予买卖注册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不予买卖注册或者审查的决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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