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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件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28:22
  • 摘要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件图
  •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近日,根据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新统计数据显示,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件,全区占比%,居全区首位。

  • 对这类立体商标的审查类似于平面商标的审查,这种商标的正面照片所呈现出的平面图形可以当作平面商标注册,这个立体标志一般来说就能注册

  •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 惠通智能立体泊车楼地处沈阳市中央商务区,位于沈河区迎宾街东侧,项目北邻沈阳北站,南邻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核心地段。该区域周边分布有大量的商业、商务办公楼宇,停车需求较大。

  • 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的商标。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颜色组合商标被统称为可商标,他的基本功能与平面商标一样,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

  • 我国2013'>2013年《商标法》虽然仅在第12条对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但是,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仍然给非功能性的扩大适用留下了解释空间。该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规定,并不限于立体商标。因此,必要时可利用该款规定将功能性的适用范围做适当扩大,以适应保护公共利益和竞争自由的需要。

  • 另一种是非传统商标,即新型商标,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位置商标、触觉商标、动态商标等。在我国可以注册的新型商标有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三种,如图1-2所示,其他新型商标形态按我国法律要求,目前还不能注册为商标。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立体商标。它比平面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能更好地让人识别,日渐受到人们的青睐。随着申请量的增多,笔者在书式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些申请人对三维标志申请的填写要求不太清楚,经常因为填报有误影响到商标的注册申请。笔者结合自身多年从事商标书式审查工作的经验,就有关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对申请人有所帮助。

  • 类似商标,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对这类立体商标,不对商品或包装外形是否具有显著性或是肯有功能性进行审查,只要文字可图案作为平商标可以注册,这类立体商标就可以注册但注册中不会指明它接受注册的理由,换句话说,在遇到诉求时再判断商品或包装物外形是否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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