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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大罗意威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09:02
  • 摘要

    【基本案情】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581360号“大罗意威力”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知名奢华皮具公司——落维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国知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大罗意威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香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67914号“罗意威”商标核定使用

  • 【基本案情】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581360号“大罗意威力”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知名奢华皮具公司——落维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国知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大罗意威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香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67914号“罗意威”商标核定使用

    国知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大罗意威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香图
  •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受理了申请人的请求后,会发出《驳回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或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则商标局将裁定驳回该注册商标。

  • 其二,先使用权条款规定的先使用人的权能范围仅限于继续使用和不侵权抗辩,条文本身并未赋予其阻却商标注册人注册的权能。而权利冲突条款的后果是不予注册,构成阻却注册事由。根据权利冲突条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必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错过商标争议期间的,则商标权确定。但解释上,商标因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符合先使用权条款的规定,因此,商标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这是与第15条规定的不同之处。关于《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第32条后半句和第59条第3款之间的关系,参见下表。

  • 我国《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解释上似乎应该采取同一性理解。笔者也注意到,第32条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要件,似乎对阻却注册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强,理解上也可以认为,因为注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而放松对“一定影响”要件的要求。也即,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却注册事由中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要强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这样,似乎就可以将阻却注册先使用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做同一解释。

  • 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啤公司)与被异议人第19520189号“哈五”商标异议案,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案情介绍:哈啤公司基于在先注册的“哈啤”系列商标对张六庆名下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9520189号“哈五”商标提起了异议。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虽类似,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认为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商标局认为:哈啤公司

  • 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581360号“大罗意威力”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知名奢华皮具公司——落维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的决定。

  • 【案情介绍】异议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后“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承继异议人)对第32类第52204874号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过审查,国知局最终做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

  • 企查查APP显示,“嘎子哥”商标已被多方抢注,目前共有32条商标申请信息,已有30枚商标被成功注册,申请人包括新材料、文化传媒、商贸、医药等行业的多家公司以及自然人,商标国际分类包括珠宝钟表'>珠宝钟表、日化用品、教育娱乐等。(媒体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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