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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类教育娱乐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21:48
  • 摘要

    2001年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2001年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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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烛龙公司在第9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古剑奇谭”相关的14枚注册商标专用权(详见附表),其中在第9类上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均包含“计算机软件”,在第41类上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包含“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前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 烛龙公司系“古剑奇谭”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者,享有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的商标权。烛龙公司发现玖壹玩公司分别在百度平台、360平台、微软平台将其持有的商标设置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进行推广,烛龙公司认为玖壹玩公司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的误认,侵害了其商标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转让41类教育娱乐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

  •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 比如咱们刚才聊到的“这!就是街舞”,就获准注册为了商标。但是,它在第41类的注册,只核准了部分指定服务。

  • 事实与理由:烛龙公司为知名游戏公司,运营的核心产品为“古剑奇谭”系列游戏,并在第9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享有14枚与“古剑奇谭”相关的注册商标(见附表,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上述商标经烛龙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市场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玖壹玩公司未经许可,在微软公司经营的网站中对烛龙公司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构成对烛龙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微软公司作为关键词推广服务的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帮助玖壹玩公司实施了被诉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与玖壹玩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 法院没有采信其意见。法院认为《商标法》第41条所述之“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李时珍医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国知局结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支持明河社依据2001《商标法》第41条第1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并依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李时珍医药公司认为国知局裁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主张自己注册“令狐冲”商标的行为不构成第41条第1款所述之“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 据查询显示,近日海南翊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多个“苏翊鸣”商标,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第28类-健身器材'>健身器材等,商标进度均为注册申请中。

  • 而国知局公布的尼斯分类第十二版中文版仅增加第41类“提供在线虚拟旅游”一项服务。对于有关“NFT(非同质化代币)”、“数字藏品”、“加密币钱包”等商品描述,国知局则要求商标申请人对商品描述进行补正,而国际注册商标则因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即这类商品为在中国不可注册的商品为由予以驳回。

  • 以上就是关于41类教育娱乐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详细内容,如您需要购买41类商标,或者注册教育娱乐类商标,欢迎咨询尚标知识产权专业顾问。

  • 鉴于异议人商标在第41类相关服务的知名度,商标局在本案中灵活掌握驰名商标的保护尺度,同时兼顾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要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结合第三十条,对被异议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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