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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0:53:18
  • 摘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参观和文化活动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参观和文化活动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图
  • 被异议商标“中智E家及图”为文字与图形结合商标,使用于3508组“寻找赞助”服务,异议人“中智”是纯粹的汉字商标,使用于“工商管理'>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咨询;商业估价”等服务上,二者不属于类似服务,但是考虑到“中智”商标在“工商管理'>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咨询;商业估价”等上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国知局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 聂义强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的第47755304号“中智E家”商标获得初审公告,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 被异议商标“中智E家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805号“中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工商管理'>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咨询;商业估价”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从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在商标撤销行政案件中,当实际使用商品与商标核准注册的规范商品之间的名称不一致时,应当立足于客观事实,分析出具体商品的功能和原理,再基于这些线索去寻找生活中各方面能够映证这一事实的证据,从而让撤销复审案件中的使用证据对于案件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争取有利的案件结果。

  • 宣城市青年返乡致富带头人创业联合会(筹)、宣城国家农业众创空间宣晟农创联合宣城市邮储银行开展大赛系列活动:“寻找宣城最酷新农人”活动,秉承“再小的个体,也要有自己的品牌”的理念,只要你是宣城农业创业项目,都能获得免费注册商标,设计企业品牌的服务,所有服务由宣城市邮储银行赞助支付,宣城新农人全部免费获得,宣城市新农人有没有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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