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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综合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某彩妆商行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46:10
  • 摘要

    最终,法院综合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某彩妆商行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侵权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判决某彩妆商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 最终,法院综合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某彩妆商行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侵权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判决某彩妆商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综合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某彩妆商行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图
  • 据了解,百诺恩是万邦健康旗下的母婴品牌,品牌产品涵盖纸尿裤等卫生用品、护肤、彩妆、个护、食品'>食品、家居等。万邦化妆品则是百诺恩第3类化妆品商标、第16类纸品商标等多个不同类别商标的持有者,也是不少百诺恩品牌化妆品的备案人和生产企业。

  • 钱塘法院审理后认为: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B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B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 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B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B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 钱塘法院审理后认为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B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B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 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关键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某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某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因此,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是商标侵权。

  • 原告A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业为制造、销售彩妆,其以西子湖畔为灵感申请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妆商行系销售化妆品的个体工商户。

  • 某彩妆商行产品售价远低于原告权利商标系列产品售价,且原告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误认。

  • 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

  • 日前,钱塘法院判决一起涉某知十象牌化妆品公司诉某彩妆商行、某广告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认定电商拆分他人注册商标文字融入原商品标题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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