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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36:54
  • 摘要

    有专家解释:一方面,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提倡按需注册。即根据产品线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和产品,以及未来计划准备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来注册商标。

  • 有专家解释:一方面,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提倡按需注册。即根据产品线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和产品,以及未来计划准备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来注册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涉域名的商标侵权案件前提是通过该域名进行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例如在(2022)浙民终12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域名“www.nanfangfood.net”网站系信息类网站,不具有电子商务功能。南方黑芝麻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这一前提,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 法院认定:梁华为个体工商户芜湖市金垒电子商务事务所的经营者。营业执照显示,梁华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项目,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是否实际从事相关商标代理服务以及是否备案并非认定商标代理机构的必要条件。

  • 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但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除外。针对上述情况,发现网向微导纳米公开邮箱发送采访函请求释疑,截至发稿前,微导纳米并未给出合理解释。

  •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外观设计侵权判断规则与商标侵权判断规则高度相似。根据商标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 结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 案例解析:对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范围的认定,宜从法律规范的文义解释出发,在遵循法律规范文本含义的基础上理解和适用法律。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十四条及2021年商标局公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应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应的第四十五类4506类似群组服务内容为限。

  • 不过,对于2013年《商标法》欺骗性条款中“公众”的范围,工商总局并未进一步明确。在2016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工商总局在对2013年《商标法》欺骗性条款进行解释时认为,“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该解释与2005'>2005年《商标审查标准》基本相同,并未对“公众”的范围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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